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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民法典精要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北京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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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6-690
    【作者】 楊立新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1316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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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1316269
    版次:1

    商品編碼:12778261
    品牌:北京大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20-12-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320
    字數:342000

    作者:楊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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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特色


    編輯推薦

    民法典立法專家楊立新教授著作用簡單的語言,全面繫統準確地講解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是廣大讀者學習使用民法典,值得信賴的學習讀本。

    內容簡介

    本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領導干部專用的普及讀本。
    2020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通過後,黨中央即號召廣大干部群眾學好、用好民法典。為滿足廣大讀者的需求,我國著名民法學者楊立新教授,結合幾十年來的學術研究與經學經驗,撰寫了這部通俗易讀的民法典知識普及讀物。全書包括民法典的概念與價值、民法典的編纂歷史、民法典的結構體例、民法典的適用方法,以及民法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等重要內容。全書內容豐富而全面,深入而淺出,使讀者能夠有效地學習民法典,更好地發揮民法典在新時代所起重要作用。

    作者簡介

    楊立新,民法學家,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研究領域為物權法學、侵權責任法學、人格權法、親屬法。參加了中國《合同法》、《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等多部法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立法工作。 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東亞侵權法學會理事長,中國婚姻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南方醫科大學,煙臺大學特聘教授以及國家行政學院、國家法官學院、國家檢察官學院等多所高等院校兼職教授等職。

    目錄

    引言上卷民法總論
    第一章民法與民法典
    一、民法與民法典的概念
    (一)民法的語源
    (二)民法的不同含義
    (三)民法的概念
    (四)民法典
    二、民法的性質和本位
    (一)民法的性質
    (二)民法的本位
    三、民法的歷史發展
    (一)羅馬法
    (二)日耳曼法
    (三)近現代民法
    (四)中國的民法
    第二章《民法典》的基本規定
    一、《民法典》的調整對像
    (一)民法的調整對像及其意義
    (二)《民法典》調整對像的內容
    二、《民法典》的基本內容
    (一)規定民事權利
    (二)規定民事權利行使規則
    (三)對民事權利的保護
    三、《民法典》的基本結構
    (一)《民法典》的基本結構
    (二)《民法典》結構與內容的關繫
    四、《民法典》規定的民法基本原則
    (一)私權神聖原則
    (二)平等原則
    (三)意思自治原則
    (四)公平原則
    (五)誠信原則
    (六)公序良俗原則
    (七)綠色原則
    第三章民事法律關繫
    一、民事法律關繫概述
    (一)民事法律關繫的意義
    (二)學習與研究民法的基本方法必須從法律關繫入手
    二、民事法律關繫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關繫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關繫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關繫要素的具體內容
    (一)主體
    (二)客體
    (三)內容
    四、民事法律關繫的基本類型
    (一)民事法律關繫類型劃分的意義
    (二)民事法律關繫類型化的級別
    (三)按照性質劃分的民事法律關繫類型
    第四章民事主體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概念
    (二)自然人與公民概念的區別
    (三)民事權利能力
    (四)民事行為能力
    (五)監護
    (六)個體工商戶與農村承包經營戶
    二、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與特征
    (二)法人的產生原因與本質
    (三)法人的類型
    三、非法人組織
    (一)非法人組織的概念
    (二)《民法典》規定非法人組織為獨立民事主體的主要根據
    第五章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
    一、民事權利的概念
    (一)民事權利概念的界定
    (二)與民事權利相關的概念
    二、民事權利的本質和本位
    (一)民事權利的本質
    (二)權利本位
    三、民事權利的特征
    (一)民事權利以特定的民事利益為客體
    (二)民事權利是對特定民事利益賦予的法律之力
    (三)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自由行使意志實施法律行為的範圍
    四、民事權利類型的一般劃分
    (一)人身權、財產權與綜合性權利
    (二)絕對權和相對權
    (三)主權利和從權利
    (四)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五)既得權與期待權
    五、民事權利的類型
    (一)支配權
    (二)請求權
    (三)抗辯權
    (四)形成權
    六、民事權利行使
    (一)民事權利行使的概念
    (二)《民法典》規定的民事權利行使規則
    (三)民事權利行使的限制
    (四)民事權利失效
    七、民事權利保護
    (一)民事權利保護方法
    (二)民事權利保護途徑
    八、民事義務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義務的概念
    (二)民事義務的特征
    九、民事義務的類型
    (一)作為義務與不作為義務
    (二)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
    (三)對世義務與對人義務
    (四)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
    (五)真正義務和不真正義務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問題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律行為的分類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
    (一)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一)書面形式
    (二)口頭形式
    (三)特定形式
    四、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
    (一)民事法律行為生效
    (二)民事法律行為生效對行為人的拘束力
    五、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二)意思表示的特征
    (三)意思表示的調控範圍
    (四)意思表示的心理過程
    (五)意思表示的構造
    (六)意思與表示不一致
    (七)意思表示不自由
    (八)意思表示的生效
    (九)意思表示的形式
    (十)意思表示的撤回
    六、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要件
    七、涉及民事主體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狀態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八、相對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相對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二)重大誤解的效力
    (三)欺詐行為的效力
    (四)脅迫行為的效力
    (五)顯失公平的效力
    (六)撤銷權的行使
    (七)撤銷權消滅的事由
    九、絕對無效的行為
    (一)虛假行為無效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行為無效
    (三)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四)惡意串通的行為無效
    (五)根據法律規定確定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
    十、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一)自始無效
    (二)部分無效
    (三)返還責任
    十一、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與附期限
    (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十二、民事法律行為的代理
    (一)代理的法律概念與特征
    (二)代理權
    (三)代理行為
    (四)職務代理
    (五)表見代理
    第七章民事責任與訴訟時效
    一、民事責任
    (一)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的關繫
    (二)按份責任與連帶責任
    (三)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四)抗辯事由
    (五)見義勇為受害人的特別請求權
    (六)善意救助者的賠償責任豁免
    (七)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保護
    (八)民事責任競合
    (九)非衝突性責任競合與民事責任優先原則
    二、訴訟時效
    (一)《民法典》對於訴訟時效類型和期間的改革
    (二)對三種特別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方法
    (三)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後果
    (四)訴訟時效期間中止和中斷
    (五)訴訟時效適用的權利類型及不適用的範圍
    (六)訴訟時效期間的強制性
    (七)仲裁時效與訴訟時效的銜接
    (八)有關除斥期間的一般規定下卷民法分論
    第八章物權編
    一、物權和物權法律關繫
    (一)物權的概念
    (二)物權法律關繫
    (三)物權平等保護原則
    二、物權的設立、變更與轉讓
    (一)物權變動概述
    (二)不動產物權變動
    (三)動產物權變動
    三、物權的保護
    (一)物權保護及其方法
    (二)物權請求權的行使
    (三)侵權請求權的行使
    四、所有權
    (一)所有權的概述
    (二)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
    (三)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四)相鄰關繫
    (五)共有
    (六)善意取得
    五、用益物權
    (一)用益物權概述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
    (四)宅基地使用權
    (五)居住權
    (六)地役權
    六、擔保物權
    (一)擔保物權概述
    (二)抵押權
    (三)質權
    (四)留置權
    七、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與功能
    (二)占有的種類
    第九章合同編
    一、合同與《民法典》合同編
    (一)合同
    (二)《民法典》合同編的調整範圍
    二、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的形式
    (二)合同條款
    (三)要約與承諾
    (四)合同的成立
    (五)懸賞廣告
    (六)締約過失責任
    三、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的一般規則
    (二)格式合同及其效力
    (三)免責條款
    四、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及其原則
    (二)對合同非主要條款的確定
    (三)網絡交易合同的履行
    (四)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
    (五)情事變更原則
    五、合同的保全
    (一)債權人代位權
    (二)債權人撤銷權
    六、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合同變更
    (二)合同轉移
    七、合同消滅
    (一)合同消滅的概念和效力
    (二)合同消滅的原因
    八、違約責任
    (一)違約的形態
    (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三)違約金
    (四)定金
    (五)債權人拒絕受領和受領遲延
    九、準合同
    (一)無因管理
    (二)不當得利
    第十章人格權編
    一、《民法典》閃耀著大寫的“人”字
    (一)我國《民法典》最重要的突破是人格權獨立成編
    (二)《民法典》人格權編形成了比較完整的人格權體繫
    (三)《民法典》規定的人格權的內容充實而且豐滿
    (四)《民法典》規定了完善的人格權保護體繫
    二、人格權及其法律特征
    (一)具體人格權與一般人格權
    (二)人格權保護
    (三)人格權的固有性
    (四)人格權的公開權
    (五)人格權請求權
    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
    (一)生命權
    (二)身體權
    (三)健康權
    (四)禁止性騷擾
    四、姓名權和名稱權
    (一)姓名權
    (二)名稱權
    五、肖像權
    六、名譽權和榮譽權
    (一)名譽權
    (二)榮譽權
    七、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一)隱私權
    (二)個人信息保護
    第十一章婚姻家庭編
    一、一般規則
    (一)婚姻家庭法的地位
    (二)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則
    (三)婚姻家庭法中的禁止性規則
    二、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
    (一)親屬
    (二)近親屬
    (三)家庭成員
    三、結婚
    (一)結婚的必備要件
    (二)禁婚親
    (三)結婚的程序
    (四)無效婚姻
    (五)可撤銷婚姻
    四、家庭關繫
    五、離婚
    六、收養
    第十二章繼承編
    一、繼承
    二、法定繼承
    三、遺囑繼承
    四、遺產的處理
    第十三章侵權責任編
    一、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二、多數人侵權行為與責任
    三、損害賠償
    四、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五、產品責任
    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七、醫療損害責任
    八、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
    九、高度危險責任
    十、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十一、建築物和物件損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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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序言

    2020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經過審議表決,高票通過,自此,我國有了自己的《民法典》,開啟了民法典時代。
    我國的《民法典》是具有時代精神特征的民法典。這部《民法典》是中國人民自己的民法典,具有中國的鮮明特色,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的法治表達。
    我國《民法典》無論是體例、結構還是具體內容,都不同於任何一個國家的民法典。這部《民法典》,是改革開放之後幾十年民事立法積累的經驗總結,遵循了民事立法的基本規律,體現的是民事立法的中國經驗和中國特色。我們經常說,在改革開放之後,如果沒有及時制定《民法通則》,就不能保證我國社會生活能有今天這樣的進步,改革開放就不會有今天的成果。而《民法典》是社會、經濟和生活的法治基礎,特別是改革開放到今天,社會關繫更加復雜,社會經濟形態更為多樣,人民對美好生活的追求標準更高。在這樣的形勢下,如果隻是依靠《民法通則》等一批松散的民事單行法來治理國家,顯然是不夠的。因而,沒有《民法典》,就無法進一步實現依法治國,就無法進一步改革開放,就無法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更高追求。《民法典》的正式出臺,正是為了順應國家治理體繫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進一步改革開放、推進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和進步的需求,必將開啟國家法治建設的新篇章。
    《民法典》對完善國家治理體繫具有重要的價值。
    國家治理體繫包括各種治理國家的方法,是各種治理國家的方法有機結合形成的繫統。其中,依法治國、依法治理是最重要的部分。而在對國家依法治理的不同方式中,依照私法的治理方法對國家進行治理,是主要的法治治理方法。
    治理國家的私法治理方法,主要是通過對民事主體的地位和行為設置規範,確立權利、義務和責任的規範體繫,實現對國家的治理。
    首先,國家的主體是人。私法把人作為社會生活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他們是國家的主人,是社會的主體,是國家發展和穩定的力量,也是國家最應當關懷和保護的對像,實際上,國家的一切活動都是為了保護自己的人民,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地位和權益。所謂私法,就是把民事主體作為私的主體,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國家治理的私法方法,就是通過《民法典》,確立民事主體的地位,使民事主體成為國家的主宰。
    國家尊重民事主體,保護民事主體,通過《民法典》的制定,規定民事主體享有何種民事權利。《民法典》的總則編規定,民事主體享有人格權、身份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以及股權及其他投資性權利。民事主體享有這些民事權利,並且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依照自己的意志行使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就能夠實現自己的價值,發揮自己的纔干,享受自己的生活,實現自己的人格尊嚴。
    國家保障民事主體實現自己的權利,最主要的方法是,通過《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對他人的權利負有義務。當民事主體享有的權利是人格權、身份權、物權、知識產權、繼承權、股權等絕對性的民事權利時,要求權利主體之外的所有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都對其權利負有不可侵的義務。《民法典》在規定民事權利的條文中,差不多都規定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其權利的內容,就是規定對他人享有的絕對權負有的不可侵的義務。在民事主體享有相對性的民事權利時,一方面要求義務主體必須依照權利主體的請求履行作為或者不作為的義務,以保證權利的實現,例如合同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債權和債務;另一方面也規定其他任何人也對債權負有不可侵義務。如果民事主體負有的民事義務都能夠充分履行,民事主體的權利就能實現。
    如果民事主體不履行義務,權利主體的民事權利就不能實現,甚至受到侵害,不僅民事主體自己的地位和權利受到損害,而且還會破壞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和發展。《民法典》為保障民事主體權利的實現,推進社會發展和進步,設置民事責任制度,強令不履行民事義務甚至違反民事義務要求的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強制其履行義務,使民事主體受到侵害的民事權利得到恢復,使其民事權利得到實現,因而使社會恢復正常秩序,穩定發展。
    所以,民法通過民事主體以及民事主體在社會生活中的“權利—義務—責任”基本邏輯體繫,強化對私法社會主體的尊重和保護,維持私法社會的基本秩序,實現對私法社會的基本治理。當將這些民法對私法社會的基本治理方式確定下來,並且形成《民法典》的時候,就是把這些成熟的治理私法社會的規則形成法典的體繫,在國家治理中應用,實現對國家的治理。
    社會生活中的私法社會,不同於社會生活中的政治社會、經濟社會、文化社會等社會形態,但是,又與這些社會形態具有密切的聯繫。國家是通過各種方法調整各種社會關繫,達到治理國家的目的。而對私法社會的治理,就必須通過《民法典》以及《民法典》規定的私法治理方法實現。國家制定了一部成熟的《民法典》,對於私法社會中的民事法律關繫的調整,就交給《民法典》處理,在執行《民法典》的過程中出現了民事糾紛,交由司法機關裁斷,而非由政府天天去念“緊箍咒”,把人民作為行政管理的相對人,天天進行管理。
    《民法典》對每一個人的生活都具有重要價值。
    有人說,對於任何一個人,從生到死,都要受到《民法典》的規制。這樣來認識《民法典》的重要性,當然是對的。一個人自出生開始,直到死亡為止,必定離不開《民法典》規定的行為規則的約束,一舉一動都在《民法典》的規範之下。人格權自是如此,生而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人身自由權、個人信息權。這些權利與人須臾不能分離。身份權也是如此,親子關繫、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關繫、兄弟姐妹關繫,以及其他親屬關繫,地位固定,權利義務明確。即使對於財產的享有和流轉,無一不依靠物權規則、債權規則、知識產權規則、股權以及其他投資性權利規則的規制。即使在自己即將離開人世的時候,也需要通過遺囑或者通過法律規定,流轉遺留下來的財產,使之在親屬或者親友之間分配。
    其實還並非如此,一個人不僅在生而至死的一生中,受到《民法典》規定的權利的保護,而且在其出生之前的胎兒時期,以及死亡之後的一定時間,其人格利益和部分財產利益仍然受到法律的保護。《民法典》確認人在胎兒時期和死亡後的一段時間,仍然具有部分民事權利能力,在胎兒時期,接受遺產、贈與以及人格利益的保護,都視為已經出生,予以保護;在死亡之後,其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和尸體也都受到《民法典》的保護。在《民法典》對人的這種保護下,說《民法典》保護的是人從生到死的民事權利,顯然是不夠的。
    當然還有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民法典》的視野下,也都是具有人格的組織,也都受到《民法典》的全面保護。
    通過以上對《民法典》價值的一般分析,應當能夠看到我國《民法典》在我國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價值。
    有了《民法典》,還應當學好《民法典》,掌握好《民法典》,適用好《民法典》。讓我們的《民法典》在國家治理中,在每一個人的生活和工作中,發揮它的規範作用。
    在隻有156個條文的《民法通則》的規範下,我國社會的幾十年改革開放就取得了這樣大的成績,相信在1260個條文的《民法典》的規範下,我國的改革開放事業一定會不斷深入發展,取得更偉大的成果。
    應當特別說明的是:本書的編寫,是為了使更多想要了解我國《民法典》的讀者盡快了解和掌握該法,用最簡潔的方法說明《民法典》規定的基本規則。一部10萬字的《民法典》要用30萬字來表達其精要,確實有點強人所難。為應急需而勉為其難,在對《民法典》進行解說的時候,隻能選擇重點說明,對有的規則有所忽略,且點到為止,例如,對《民法典》合同編規定的典型合同,就完全沒有說明。功力不足,篇幅有限,書中出現問題難免,既請讀者諒解,也請讀者批評。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楊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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