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為美國法學院撰寫通史的理由,相對而言不難解釋。畢竟,法學院,是一種強大且神秘的存在。對於他國律師,特別是所謂“教授型”(Professorate)律師而言,美國法學院儼然成為其羨慕的對像。頂尖美國法學院似乎已在業界、學界乃至整個國家中占據了難以撼動的權力位階,反觀其他工業化國家的法學專業,卻很難獲得與此類似的學術地位。和其他普通法國家相比,美國的法學院畢業生往往能在政界、商界、勞工界甚至社會改革等方面發揮更大作用。在這個國家,法學教授們不僅享有令人羨慕的優渥生活,更在專業領域,對法學思想、法律程序與法律機制發揮著重要影響。法學院,不僅被認為是法律職業的權力中樞,更在美國的權力結構中發揮舉足輕重的影響力。
然而,對於一位歷史學者或社會學者而言,法學院各項角色中最具挑戰性的,莫過於其在法、律師以及高等教育的社會進化過程中發揮了何種功用。法,是美國社會生活的中心,加之法學教育曾發揮的巨大歷史作用,都使得法學院身處圍繞法學專業本身、法學專業定位乃至法的本質等爭論核心。美國的發展史,在很多方面,正是一部捍衛平等與追求卓越的衝突關繫史。法律職業發展史——當然不可避免的也是法學院的歷史,同樣折射著精英主義與民主主義的激烈踫撞。法的概念本身,反映著美國政治、社會的微妙細節,塑造了法學教育,反過來又被其所塑造。這一現像本身,就足以用來作為對於法學院進行徹底研究的根據。
令人喫驚的是,在20世紀60年代之前,針對法學教育還沒有出現什麼嚴肅的學術研究成果。除了阿爾弗萊德?裡德(Alfred Z. Reed)負責的卡內基基金會研究項目之外,美國法學教育的歷史還少為人知,在一流法學院中,法律史學科充其量隻能算是“二等公民”。盡管法學應納入社會科學的口號已被鼓吹了50多年,但針對法學教育,甚至針對整個法律職業,實證數據的采集工作都可謂空白。尤為值得一提的是,法學教授們看似十分樂見於這種對於法學教育歷史的無知狀態。
如果說在過去的15年間,所有這一切都發生了顛覆性變革,顯然有誤導之嫌,但的確,也出現了重要的進展。在此期間,法律史經歷了涅槃式中興,法的理論與實證研究、法律服務、律師的重要性得以提升,對於法律職業的理論研究,一改之前遭人否定的尷尬處境,成為顯學。即便如此,法學教育史研究整體上仍然與學術潮流、政治發展以及社會進步脫節。本書則嘗試在此方面有所突破。
法學教育的歷史,以某種奇異的樣態,呈現出條塊分割的傾向。如果將學術研究的關注範圍限定在目前既存的法學教育範式,就需要回溯百年,探究當下占據主導地位的相關概念、機制的歷史源流。一個多世紀的法學教育發展宛如白駒過隙,其間的領跑者寥若孤星。其中最為值得一提的,是通過適用判例教學法實現的法學教學法的突破。通過研習判例教授法律的方法,與問答式的“蘇格拉底教學法”具有先天的親緣性,進而主導著過去110多年間的美國法學教育。
這種主導教育模式,也曾遭遇挑戰。法學院模式的批判者,順理成章地對於判例教學法大肆撻伐。然而,事實證明,判例教學法的生命力極其頑強。這一方法最初因為在科學地教授白紙黑字的成文法時具有可操作性與高效性,因而獲得存在合理性,現在,很少有人會繼續看重判例教學法的可操作性,大多數人認為,判例教學法的優勢不在於傳授的知識內容本身,而在於其對分析技能的培育。盡管所有批評的炮火都指向了這一教學範式,卻從未出現任何真正能取而代之的替代選擇。照本宣科式的教學方式無法卷土重來,法與社會科學的曖昧糾纏從未動搖判例教學法的核心地位,高歌猛進的診所式法律教學改革也隻對其產生了些許形式影響。判例教學法過去是,現在也明顯還是最佳的法學教學手段。
一種教學方式得以存續,至少在形式上一脈相承,將不可避免地產生影響。由此不難理解,作為判例教學法的締造者,哈佛大學法學院為何能引領美國法學教育長達一個世紀。事實上,時至今日,“哈佛範式”仍經常被用來作為檢驗教學質量、明確學術爭議焦點的試金石。判例教學法占據主導地位產生的另外一大影響,還在於所謂“教育創新”具有的周期性本質。所有的教育變革,都會出現某種意義上的鐘擺效應,法學教育因為將判例教學法的適用區間作為自身的理論外延,由此更具周期性。
哈佛作為法學教育核心的主導性,還導致將法學院視為法學教育唯一提供者這一逐漸為人所接受的理念,充斥著社會及學術理念的種種激烈對抗與衝突。哈佛是將追求學術繁榮、培育卓越人纔及捍衛機會平等視為己任的19世紀民主派大學的典型代表。然而,機會平等不等於實質平等,日益增多的移民團體通常情況下也不會關注什麼學術繁榮或卓越人纔的培育。因此,法學教育的主體,並非致力於上述理念的精英學府,而是其餘的州立或私立教育機構。盡管在美國歷史中,經常有觀點主張法,也應當像其他專業一樣,作為一門“生意”加以學習,但這一看法顯然與法的職業主義背道而馳。處於領軍地位的學術機構與專業人士追求的目標,是通過法學院,提升美國法律職業的整體品質與“話語權”。依此邏輯,美國主義將讓位於統一標準與整齊劃一。然而,法學院為了迎合大多數未來律師的需求做出的刻意調整,成為當今法學教育模式與結構的軸心。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釋學徒制法學教習範式何以式微,法律職業何以細分,對於法律技巧何以追求,法律政策的面向何以多重,以及診所式教學何以流行。
因為機制的存在與新老交替的進行,不僅法學院看起來變得類似,法律職業本身也獲得同質性,進而催生出一種全新的法律職業主義理念。美國法律職業的領導者們,對於美國法律職業日益顯化傾向,特別是對過去一個世紀這種傾向的變本加厲,抱持無動於衷的態度。此種迷思戰勝了現實,導致學術與實務出現了混同,同時還干擾到對於法學專業、學術以及職業之間可能存在之界限所進行的理論研討。其實,過去被納入到法學教育範疇的大多數問題,都可以通過其所服務的歷史與政治目標加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