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繫列侵犯或違法事件發生後,受到侵害的一方或公訴人會向法庭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對所造成的損失或所犯的罪行作出賠償或承擔法律制裁。訴訟就是從被侵犯人或公訴人對事件的敘事開始的。在庭審中,原被告/控辯雙方通過證據對客觀發生的事件進行認知,在法庭上運用語言敘述案件“事實”;法官在兼聽雙方的敘述和論辯的基礎上認定法律事實、被告/被告人的悔罪表現以及在法庭審判過程中的悔罪態度等,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形成心證並作出裁判。判決書也是以敘事的形式表達的。
司法工作的原則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因此,法官裁判的根據是裁判事實。事實作為小前提,法律作為大前提,經過形式邏輯的三段論推理得出裁判結論。法庭上事實的構建可能會受到立法問題、證據問題、裁判問題、語境制約、虛假敘事、記憶缺失、媒體輿論、道德與情感等因素的影響,因此裁判事實不同於客觀事實,但裁判事實的客觀性是我們永遠的追求。
庭審敘事作為敘事的一種,有其一般敘事特征,如都是對過去事件的重構、具有基本敘事框架及其選擇性等,而作為一種特殊領域的敘事又有結構形式上的獨特性,表現在其多角色交叉性和結構的層級性上。另外,庭審敘事當然具有非文學敘事特征,以及它本身所特有的對立統一性、法律與邏輯的關聯性等。
法庭審判中的敘事形式及其層級結構的復雜性決定了其本身連貫的復雜性,因此庭審敘事的連貫性也是本研究的一個重要方面。庭審敘事首先是時間性連貫的,敘述者都是根據事件發生及發展的時間順序來敘述的。因為訴訟是一繫列的事件對某人造成傷害或侵犯後,該受害人尋求法律補救的一種手段,所以庭審敘事的因果連貫也很明顯。在庭審的舉證質證階段,原被告/控辯雙方提供的證據及對其的陳述都是圍繞該事件或行為是否構成侵害或侵犯這一主題的,法庭言語活動中的話題是庭審要解決的法律爭端,因此主題連貫也是庭審連貫的一個重要方面。其次,語篇之所以是語篇是因為除了銜接和連貫外,它還具有意圖性和信息性,因此如果把法庭審判的敘述看做一個語篇的整體,根據話題的可及性和預設的可及性,我們可以在多層次的凌亂的法庭敘述和論辯中找到語篇信息的連貫性。最後,從整個庭審看,法官和原被告/控辯雙方的話題都是圍繞著對故事圖式中的“何時、伺地、何人(施事)、因何、用何方式、對何人(受事)、做了什麼、產生何果”這八個識別構成故、的順序,以及特別容易出之間的各種連接進行的。因此,可以說庭審的敘事連貫是在故事圖式的基礎上展開的,而故事圖式是序列的連續體,所以是連貫的。
此外,我們的研究還想在司法實踐中起到一定的指導作用,因此我們分析了法庭事實構建中敘事的有效性,主要有法規的一致性、故事的完整性、情節的連貫性、敘述的策略性、論證的邏輯性、主題的明確性和語言的精簡性等。當然,它們之間並不是孤立的,而是互相聯繫的。
本書最後對判決書中事實構建的敘事、敘事可接受性、敘事交流以及判決書體現公正的一些策略進行了分析。就我們國家的判決書而言,它有規定的文書樣式,必須先敘述原被告/控辯雙方的意見,再敘述法院對證據和事實的認定,說法律的適用和判決的理由,並闡明最後的判決結果。判決書的受述者除了原被告或被告人之外,還有公訴人、辯護人、法警、旁聽人員以及公眾等,因此判決書的可接受性尤為重要。法院作為裁判的國家機構,作出的判決書有其莊重性和權威性,這是由敘事策略來實現的。
本書是把敘事學、語言學和法學三個學科的相關理論有機地運用於法庭審判中的敘事研究的一種嘗試,其研究成果對法律語言學、話語語言學以及敘事學理論及其應用都有一定的發展。除了上面介紹的主要內容之外,本書還對客觀事實、案件事實、法律事實、證據事實和裁判事實等作了界定和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