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改革開放二十餘年來的經濟法制狀況,可以用“突飛猛進”這幾個字來形容。僅從經濟立法來看,在完善宏觀調控方面,制定了預算法、中國人民銀行法、所得稅法、價格法等法律,這些法律鞏固了國家在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改革成果,為進一步轉變政府管理經濟的職能,保證國民經濟健康運行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在確立市場規則、維護市場秩序方面,制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這些法律體現了市場經濟公平、公正、公開、效率的原則,有利於促進全國統一、開放的市場體繫的形成。
然而應該看到,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制體繫還是一個全新的課題。我們還有許多東西不熟悉,不清楚,觀念也跟不上。尤其是面對未來逐步建立起的完善的市場經濟,我們的法制工作有不少方面明顯滯後,執法、司法都還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十餘年的經濟法研究呈現出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良好局面,各種學術觀點和派別不斷湧現。但總體來說,經濟法基本理論的研究還相當薄弱,部門法的研究更是分散而不成繫統。實踐需要我們回答和解釋眾多的疑難困惑,需要我們投入精力進行艱苦的研究和知識理論的創新。
在政府不斷介入經濟生活的情況下,我們必須思考一些非常嚴肅的問題:政府介入的法理依據究竟是什麼?介入的深度與廣度有沒有邊界?政府要不要以及是否有能力“主導市場”?我們應如何運用法律制度駕馭市場經濟?
在國有企業深化改革過程中,我們不能不認真研究這樣一些問題:國有的資本究竟應當由誰具體掌握和操作?投資者是否應與監管者實行分離?國有企業應當覆蓋哪些領域和行業,應通過怎樣的途徑實現合並和集中?如何使國有企業既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又不影響市場的競爭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