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oeber和Kluckhohn收集了自1871年之後半個多世紀中各學科的專家、學者對於文化所下的定義,其中包括人類學家、社會學家、心理學家、哲學家以及自然科學家對文化所下的定義。在書的第二部分,共列舉了164個定義,此外,在第三部分以及腳注部分,還涉及一百多個定義,總計近三百個定義。有些定義是學者、專家經過冥思苦想反復探討以後正式提出的,有些則是在論著中順帶提到的,另外,還有一些不完整的定義。因此,這300個定義並不具有同樣的價值和分量。Kroeber和Kluckhohn將這些定義劃分為六類:1)列舉描述性的;2)歷史性的;3)規範性的;4)心理性的;5)結構性的;6)遺傳性的。
Kroeber·和Kluckhohn對於不同的文化定義作了分類和評述:
1)側重描述的定義:例如,wissler在1920年所作的定義:文化是“所有的最廣義的社會活動,包括語言、結婚、財產制度、禮儀、工業、藝術等。”Dixon 1928年對於文化的定義是:“一個民族的活動、風俗和信仰的總和。”Boas 1930年對於文化的定義是“文化包括了一個社區社會習慣的所有表現形式,個人受到社會習慣的影響所作的反應以及由這些習慣所決定的人類活動的結果。”Linton 1936年將文化定義為:“社會成員通過學習或者模仿而獲得的思想、規定性的感情反應以及習慣行為模式的總和。這些思想、反應和行為模式為社會成員在不同程度上所共有。”。Malinowski在1944年提出:“文化明顯地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它包括工具和消費品,不同社會團體的共同的憲章,以及人類的思想和技藝、信仰和風俗。”Kelly和Kluckhohn 1947年的定義是:“文化作為描述性的概念一般說來指人類創造的財富的總和,包括書籍、繪畫、建築等等,指適應我們的環境——自然環境以及社會環境——的不同方式的知識,也指歷代積累起來的語言、風俗以及禮儀、倫理、宗教和道德體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