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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跨國環境侵權的國際私法問題研究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復旦大學出版社
    【市場價】
    320-464
    【優惠價】
    200-290
    【作者】 胡敏飛 
    【出版社】復旦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906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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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復旦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9064759
    版次:1

    商品編碼:10308847
    品牌:復旦大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叢書名:法學專題繫列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09-02-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69
    字數:277000

    正文語種:中文
    作者:胡敏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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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伴隨著經濟的全球化和一體化,大量的環境侵權事件早已不再拘泥於國界。《跨國環境侵權的國際私法問題研究》從管轄權、訴訟方式、法律適用等幾個方面人手,對跨國環境侵權訴訟所涉及的國際私法問題進行了較為全面、深入的研究,揭示出各國在相關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的差異和共性,並對國際社會就解決跨國環境侵權問題開展國際合作所取得的成果、尚在進行的努力、遭遇的困境及未來的發展進行了梳理和展望。《跨國環境侵權的國際私法問題研究》的目的不僅在於豐富我國有關跨國環境侵權問題的理論研究,還在於通過對相關問題的剖析,篩選較為合理的管轄和法律適用規則、訴訟方式等,為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的完善提供建議。

    作者簡介

    胡敏飛,女,1971年10月生,浙江省奉化市人,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講師,中國國際私法學會理事。主要研究領域為國際私法、國際民事訴訟法。1993年7月畢業於西北政法學院法律繫,獲法學學士學位;1999年7月獲法學碩士學位;2006年6月從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畢業,獲法學博士學位。2004年7月前往荷蘭參加海牙國際法學院暑期課程班培訓;2007年8月赴美國太平洋大學麥克·喬治法學院學習並於次年5月獲法學碩士學位。先後在《法學評論》、《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等刊物上發表論文多篇。

    目錄

    引言
    第一章 跨國環境侵權概述
    第一節 跨國環境侵權
    一、環境侵權
    二、跨國環境侵權
    第二節 跨國環境侵權的國際私法問題
    一、跨國環境侵權的管轄權
    二、跨國環境侵權的法律適用
    三、跨國環境侵權引起的其他國際私法問題

    第二章 跨國環境侵權的管轄權
    第一節 專門性國際條約中的管轄規定
    一、涉及特定領域環境損害民事責任的國際條約
    二、不限於特定領域的環境損害民事責任的國際條約
    第二節 一般性國際條約中的管轄規定
    一、《布魯塞爾公約》
    二、海牙《民商事管轄權及外國判決公約》(草案)
    第三節 各國國內法上的管轄規定
    一、普通法繫國家
    二、大陸法繫國家
    三、中國
    四、小結

    第三章 跨國環境侵權訴訟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則
    第一節 不方便法院原則在跨國環境侵權訴訟中的具體運用
    一、博帕爾毒氣洩漏案
    二、哥斯達黎加等國種植園工人訴陶氏化學、殼牌石油等公司繫列案
    三、阨瓜多爾熱帶雨林土著居民訴德克薩克石油公司繫列案
    第二節 援用不方便法院原則的不合理性
    一、否定原告尋求賠償的可能性
    二、成為被告逃避責任的保護傘
    三、導致案件審理的不正當拖延
    四、法院司法裁量權的濫用傾向
    第三節 對不方便法院原則的重新評估
    一、外國原告對法院的選擇應受到同樣的尊重
    二、真實評價替代法院的適當性
    三、客觀衡量私人利益因素
    四、將國家利益作為重要的衡量因素

    第四章 跨國環境侵權集團訴訟
    第一節 美國的環境侵權集團訴訟
    一、集團訴訟制度在美國的發展
    二、規則23與環境侵權集團訴訟
    三、規則23的最新修訂及其對環境侵權集團訴訟的影響
    第二節 其他國家的環境侵權集團訴訟
    一、英國
    二、澳大利亞
    三、加拿大
    四、巴西
    第三節 跨國環境侵權集團訴訟中的幾個特殊問題
    一、對集團中的非法院所在地居民的管轄
    二、跨國環境侵權集團訴訟的法律適用
    第四節 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群體訴訟制度與環境侵權糾紛
    一、德國的團體訴訟制度
    二、日本的選定當事人訴訟制度
    三、中國臺灣地區的選定當事人訴訟制度
    四、中國大陸的代表人訴訟制度

    第五章 跨國環境侵權的法律適用——衝突規則
    第一節 跨國環境侵權的統一衝突規則
    一、有關環境損害民事責任的國際條約中的統一衝突規則
    二、有關侵權法律適用的國際條約中的統一衝突規則
    第二節 各國國內法上的特殊衝突規則
    一、瑞士
    二、比利時
    三、日本
    四、中國
    第三節 各國國內法上適用於跨國環境侵權的一般衝突規則
    一、受到批判的傳統衝突規則:侵權行為地法
    二、適用於跨國環境侵權的一般衝突規則
    三、適用於跨國環境侵權的一般衝突規則的特點
    第四節 有關受害人對保險人直接訴訟的衝突規則

    第六章 跨國環境侵權的法律適用——準據法的適用範圍
    第一節 權利義務主體
    一、適當的原告
    二、適當的被告
    第二節 責任的確定
    一、環境侵權的歸責原則
    二、環境侵權的構成要件
    三、環境侵權責任的免除、限制及分擔
    四、侵權行為地的安全與行為規則對環境侵權責任的影響
    第三節 救濟方式
    一、排除侵害
    二、損害賠償
    第四節 損害賠償事項
    一、可導致賠償的損害是否存在
    二、損害賠償的範圍
    三、損害的評估、賠償方式及賠償限額
    四、懲罰性賠償

    第七章 跨國環境侵權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第一節 涉及懲罰性賠償的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一、對涉及懲罰性賠償的外國判決的性質的認定
    二、拒絕承認和執行涉及懲罰性賠償的外國判決的理由和實踐
    三、關於承認和執行涉及懲罰性賠償的外國判決的國際協調
    第二節 涉及被許可行為的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一、要求停止經被請求國許可的行為的判決
    二、針對被許可行為的損害賠償的判決

    第八章 跨國環境侵權立法的國際統一化進程
    第一節 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的相關工作及其意義
    一、就“關於危險活動引起跨界損害所造成的損失的國際責任”事項開展的工作及最新成果
    二、“關於危險活動造成的跨界損害案件中的損失分配的原則草案”的意義
    第二節 國際社會統一跨國環境侵權實體法的努力與成果
    一、全球性的實體法統一工作及成果
    二、區域性的實體法統一工作及成果
    第三節 國際社會統一跨國環境侵權衝突法的努力與進展
    一、海牙國際私法會議
    二、美洲國家組織
    三、歐洲聯盟
    結語:解決跨國環境侵權糾紛之全球與區域合作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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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書摘

    二、跨國環境侵權
    資本、商品、人口的頻繁流動使得各國間的聯繫越來越緊密,環境間的相互依存性和脆弱性也越來越明顯,而現代工業和科技給環境帶來的影響及產生的破壞也早就不再局限於國界:空氣、水等導致環境侵權的媒介不會因為國界的存在而止步,同樣,現代人類的活動也不可能拘泥於國界。原油的洩漏、核設施的失控、國際河流的污染、危險廢棄物的跨境轉移等,層出不窮的跨國環境侵權事件不斷地提醒著人們現代環境問題的全球性,也敦促著國際社會就此開展更為深入、廣泛的合作。
    通常意義上的跨國環境侵權指的是,在一國境內所為的環境侵權行為在其他國家境內造成了人身、財產和環境損害或損害危險的情形。如1982年國際法協會通過的《適用於跨國界污染的國際法規則》規定:“跨國界污染指污染的全部或局部的物質來源繫在一國領土內,而對另一國的領土產生有害的後果。”1979年的《遠距離跨界大氣污染的日內瓦公約》第1條(b)款指出:“遠距離大氣污染是指這樣的空氣污染,其污染源完全或部分處於一國管轄區域內,污染產生的損害後果在另一國管轄區域內……”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關於危險活動造成的跨界損害案件中損失分配的原則草案》原則2(c)款也規定:“‘跨界損害’是指在領土國或其管轄或控制下所從事的危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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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序言

    當今世界是一個各國相互依存、聯繫緊密的世界,這種依存性和緊密性不僅體現在經濟上,也體現在環境上。頻頻發生的跨國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事件在向世人警示環境問題的全球性和嚴重性的同時,也促使國際社會就此開展積極合作。從20世紀六七十年代起,深受環境污染之害的歐洲各國開始就跨國環境侵權問題展開立法和司法合作;至八九十年代,這種合作逐步從歐洲走向全球,且所涉範圍不斷擴大。比如在核能、油污損害領域已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統一責任體制,而其他領域的環境損害責任機制也在逐步形成和完善之中。此外,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歐洲聯盟、美洲國家組織等統一跨國環境侵權衝突法的努力也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是,在全球環境持續惡化、跨國環境侵權事件層出不窮的情形下,有關環境問題的國際合作步伐依舊顯得緩慢。
    受國際統一實體法所涉領域及締約國數量的限制,目前大部分跨國環境侵權糾紛的解決主要依賴各國的國內法,而各國法律制度的千差萬別給此類糾紛的解決帶來了不確定性。同時,跨國環境侵權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復雜性,譬如事件影響範圍較廣、受害者人數眾多、侵權行為實施地和損害結果發生地不在同一地點等因素,無疑又給糾紛的解決增加了難度。
    在我國,隨著發達國家向我國出口有害廢棄物事件的不斷曝光,涉足化工及其他對環境有著重大影響的領域的跨國公司在我國活動的增多,以及我國與周邊國家貿易、投資的擴大與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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