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第一章 跨國環境侵權概述
第一節 跨國環境侵權
一、環境侵權
二、跨國環境侵權
第二節 跨國環境侵權的國際私法問題
一、跨國環境侵權的管轄權
二、跨國環境侵權的法律適用
三、跨國環境侵權引起的其他國際私法問題
第二章 跨國環境侵權的管轄權
第一節 專門性國際條約中的管轄規定
一、涉及特定領域環境損害民事責任的國際條約
二、不限於特定領域的環境損害民事責任的國際條約
第二節 一般性國際條約中的管轄規定
一、《布魯塞爾公約》
二、海牙《民商事管轄權及外國判決公約》(草案)
第三節 各國國內法上的管轄規定
一、普通法繫國家
二、大陸法繫國家
三、中國
四、小結
第三章 跨國環境侵權訴訟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則
第一節 不方便法院原則在跨國環境侵權訴訟中的具體運用
一、博帕爾毒氣洩漏案
二、哥斯達黎加等國種植園工人訴陶氏化學、殼牌石油等公司繫列案
三、阨瓜多爾熱帶雨林土著居民訴德克薩克石油公司繫列案
第二節 援用不方便法院原則的不合理性
一、否定原告尋求賠償的可能性
二、成為被告逃避責任的保護傘
三、導致案件審理的不正當拖延
四、法院司法裁量權的濫用傾向
第三節 對不方便法院原則的重新評估
一、外國原告對法院的選擇應受到同樣的尊重
二、真實評價替代法院的適當性
三、客觀衡量私人利益因素
四、將國家利益作為重要的衡量因素
第四章 跨國環境侵權集團訴訟
第一節 美國的環境侵權集團訴訟
一、集團訴訟制度在美國的發展
二、規則23與環境侵權集團訴訟
三、規則23的最新修訂及其對環境侵權集團訴訟的影響
第二節 其他國家的環境侵權集團訴訟
一、英國
二、澳大利亞
三、加拿大
四、巴西
第三節 跨國環境侵權集團訴訟中的幾個特殊問題
一、對集團中的非法院所在地居民的管轄
二、跨國環境侵權集團訴訟的法律適用
第四節 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群體訴訟制度與環境侵權糾紛
一、德國的團體訴訟制度
二、日本的選定當事人訴訟制度
三、中國臺灣地區的選定當事人訴訟制度
四、中國大陸的代表人訴訟制度
第五章 跨國環境侵權的法律適用——衝突規則
第一節 跨國環境侵權的統一衝突規則
一、有關環境損害民事責任的國際條約中的統一衝突規則
二、有關侵權法律適用的國際條約中的統一衝突規則
第二節 各國國內法上的特殊衝突規則
一、瑞士
二、比利時
三、日本
四、中國
第三節 各國國內法上適用於跨國環境侵權的一般衝突規則
一、受到批判的傳統衝突規則:侵權行為地法
二、適用於跨國環境侵權的一般衝突規則
三、適用於跨國環境侵權的一般衝突規則的特點
第四節 有關受害人對保險人直接訴訟的衝突規則
第六章 跨國環境侵權的法律適用——準據法的適用範圍
第一節 權利義務主體
一、適當的原告
二、適當的被告
第二節 責任的確定
一、環境侵權的歸責原則
二、環境侵權的構成要件
三、環境侵權責任的免除、限制及分擔
四、侵權行為地的安全與行為規則對環境侵權責任的影響
第三節 救濟方式
一、排除侵害
二、損害賠償
第四節 損害賠償事項
一、可導致賠償的損害是否存在
二、損害賠償的範圍
三、損害的評估、賠償方式及賠償限額
四、懲罰性賠償
第七章 跨國環境侵權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第一節 涉及懲罰性賠償的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一、對涉及懲罰性賠償的外國判決的性質的認定
二、拒絕承認和執行涉及懲罰性賠償的外國判決的理由和實踐
三、關於承認和執行涉及懲罰性賠償的外國判決的國際協調
第二節 涉及被許可行為的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一、要求停止經被請求國許可的行為的判決
二、針對被許可行為的損害賠償的判決
第八章 跨國環境侵權立法的國際統一化進程
第一節 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的相關工作及其意義
一、就“關於危險活動引起跨界損害所造成的損失的國際責任”事項開展的工作及最新成果
二、“關於危險活動造成的跨界損害案件中的損失分配的原則草案”的意義
第二節 國際社會統一跨國環境侵權實體法的努力與成果
一、全球性的實體法統一工作及成果
二、區域性的實體法統一工作及成果
第三節 國際社會統一跨國環境侵權衝突法的努力與進展
一、海牙國際私法會議
二、美洲國家組織
三、歐洲聯盟
結語:解決跨國環境侵權糾紛之全球與區域合作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