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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編經濟學繫列教材:涉外經濟法新編(第二版)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復旦大學出版社
    【市場價】
    209-304
    【優惠價】
    131-190
    【作者】 施正康陳明皓翟小琪 
    【出版社】復旦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9028355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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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復旦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9028355
    版次:2

    商品編碼:11678037
    品牌:復旦大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叢書名:新編經濟學繫列教材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5-02-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446
    字數:361000

    正文語種:中文
    作者:施正康,陳明皓,翟小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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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新編經濟學繫列教材:涉外經濟法新編(第二版)》已被全國各地的財經院校和綜合性大學經濟管理專業師生廣泛選用,受到好評。
    《新編經濟學繫列教材:涉外經濟法新編(第二版)》共分14章,即導論、涉外經濟法律關繫、涉外代理法律制度、涉外合同法律制度、涉外貨物買賣法、涉外支付工具的法律制定等內容。

    目錄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涉外經濟法的概念
    第二節 涉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 涉外經濟法的淵源
    第四節 法律衝突和法律適用

    第二章 涉外經濟法律關繫
    第一節 涉外經濟法律關繫的概念
    第二節 涉外經濟法律關繫的要素
    第三節 涉外經濟法律事實

    第三章 涉外代理法律制度
    第一節 涉外代理的概念
    第二節 代理權的產生和終止
    第三節 代理的有效和無效
    第四節 涉外代理的種類
    第五節 我國的外貿代理制度

    第四章 涉外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節 涉外合同法概述
    第二節 涉外合同的訂立
    第三節 涉外合同的履行
    第四節 涉外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
    第五節 違約責任
    第六節 涉外合同的擔保

    第五章 涉外貨物買賣法
    第一節 涉外貨物買賣法概述
    第二節 國際貿易術語
    第三節 涉外貨物買賣合同

    第六章 涉外支付工具的法律規定
    第一節 涉外結算和支付的貨幣
    第二節 涉外票據法概述
    第三節 彙票、本票和支票

    第七章 涉外支付方式的法律規定
    第一節 涉外支付方式概述
    第二節 信用證
    第三節 國際貿易支付協定

    第八章 涉外貨物運輸和保險法
    第九章 涉外貿易管理法
    第十章 涉外金融法
    第十一章 涉外稅法
    第十二章 涉外投資法
    第十三章 涉外知識產權法
    第十四章 涉外糾紛處理的法律制度

    附 涉外經濟糾紛案例30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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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書摘

    《新編經濟學繫列教材:涉外經濟法新編(第二版)》:
    (二)涉外投資法
    1.涉外投資法的概念。涉外投資法是調整涉外直接投資活動中我國政府與外國投資方之間,以及我國政府與我國企業因境外直接投資而產生的管理關繫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涉外投資法的內容主要涉及外資進入的領域、方式、經營管理活動等方面,故又可稱涉外投資管理法。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不斷吸引外資的過程,正是涉外投資法不斷加強和完善的過程。近年來我國的投資環境(主要指政治環境、經濟環境和法制環境)不斷改善。就法制環境而言,從1979年我國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法》開始至今,涉外投資法制建設經過20多年的發展,在外資準人、外資運營管理以及境外直接投資方面都已形成比較完善的法律制度。同時,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各項經濟立法及配套法律規範相繼出臺,為外國投資者創造了較好的法律投資環境。2000年10月31日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開始實施。該法第5條規定:“國家對外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從法律上對外商投資的安全性予以了保障,排除了政治和其他非經濟風險。與國際通行做法相一致。
    2.涉外投資法的淵源。
    (1)國內法。我國的涉外投資法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期限暫行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鼓勵外商投資企業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組成。其中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於2000年10月31日通過並實施,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於2001年3月15日通過並實施。
    1994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保護和規範外商投資企業也有重要作用。該法協調了涉外投資與國內投資在管理關繫的法律適用上的問題。例如,該法第18條對如何協調在公司管理制度上與外商投資企業法的關繫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適用本法,有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即把外商投資企業法作為公司法的特別法,可優先予以適用。2006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重申此條規定,在第218條規定:“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2)中外投資保護協定。
    中國已與世界上一百多個國家簽訂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其中大部分已經生效。如美、英、法、德、日、瑞典、羅馬尼亞、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斯裡蘭卡、巴基斯坦、柬埔寨等,其中第一個中外投資保護協定是1980年的中美《關於投資保險和保證的鼓勵投資協議》。這些協定中,簽約雙方共同協商,對受保護的投資財產種類;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及與投資有關的業務活動給予公平合理的待遇;對外國投資財產的征收、國有化措施及其補償;投資及其收益的回收;投資爭議的解決等問題達成一致,作出明確規定。
    (3)國際投資公約。
    ①《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簡稱《機構公約》或《漢城公約》,1985年10月11日世界銀行年會通過,1988年4月12日生效。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簡稱多邊機構)是世界銀行集團下的一個獨立機構,其宗旨是:設立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為投資者提供非商業性風險的擔保業務,促進和鼓勵外國資金和技術流向發展中國家,推動各國經濟的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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