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美國最高法院審理的兩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觸及這樣一個話題:是否應以入獄的方式給未成年人的人生提個醒?第一起案件是格雷阨姆起訴佛羅裡達州,判決日期是2010年5月17日,判決非謀殺罪未成年罪犯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規定。法庭承認,這一判決違反了美國聯邦憲法“第八修正案”中關於“禁止施加殘酷及異常刑罰”的規定。
這一判決距離法院接受兩名案犯上訴僅一年多。這兩人都來自佛羅裡達州,因未成年時犯下非殺人案被判終身監禁。其中一起案件發生在1989年,13歲的喬·沙利文被判強奸一名72歲的老婦人;另一起案件發生在2004年,17歲的特倫斯·格拉曼被判在假釋期違反法律,入室搶劫。兩名罪犯的代理人在法庭陳述時,都提到了對這兩起案件判決終身監禁並不得假釋違反了“第八修正案”中關於“禁止施加殘酷及異常刑罰”的規定。在庭前辯論階段,法官並沒有重審“未成年人的身心一般情況下不及成年人成熟”這一問題,而是重點重審了“比成人不成熟能不能將未成年人從適用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條款的群體中排除”。
第二個案例是米勒起訴亞拉巴馬州,在此案中,最高法院重審了對未成年罪犯進行終身監禁的判定,但這次重點放在“強制終身監禁適用於轉移到成人法庭的未成年殺人犯”。同樣,大部分人認為這一判決違反了“第八修正案”中關於“禁止施加殘酷及異常刑罰”的規定。法庭認為,未成年人不成熟、衝動及無法預判後果和風險的特征在法官判決時應予以考慮。強制判決防止法官無論案犯行為有多麼殘忍和異常,仍要考慮案犯的家庭和成長環境。米勒一案中,法官必須考慮被告犯罪時未成年及犯罪性質。
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一直是未成年人犯罪年鋻中爭議最大的論題。有些學者認為,對未成年人來講,就是用終身監禁替代死刑,因為最高法院已經於2005年廢除死刑。在一篇標題具有煽動性的文章中寫到“死刑的緩期:羅伯起訴西蒙斯一案中未成年人被判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啟示”。法學專家巴裡·菲爾德認為,最高法院為了結束未成年人死刑而放寬了追責標準,也應適用於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未成年罪犯。這一觀點的主要依據是此項刑罰的懲罰性和必須區分成年人及未成年人承擔罪責的能力。為達到這一目的,巴裡·菲爾德提出,各州應正式將未成年作為從輕處罰的參考標準,從而在相應的成人量刑標準上“打折”。這可能會影響當前乃至未來成千上萬的未成年罪犯。
對重罪未成年罪犯量刑是否從重的討論焦點轉移到未成年罪犯參與恐怖襲擊、大規模殺傷、校園槍擊等熱點案件的影響上,最暴力的未成年人能不能矯治好、改造好?還是他們應該與成年人一樣,被判長刑,甚至終身監禁?
未成年人犯罪:理論、實踐與法律
未成年殺人犯是否判死刑或終身監禁並不得假釋這一論題獲得美國乃至世界各國未成年人犯罪學領域的廣泛關注。無法解釋的暴力事件在學校、家庭、公共場所發生的頻率越來越高。美國大部分大城市都有少年幫派,成百上千的青少年都曾遭受過長期無人看管、嚴重的性虐待和毆打。還有更多的受害者未報警,或者隱瞞案情。鋻於人們對此類問題的關注,未成年人犯罪學成為大學校園的常見課程就不足為奇了。我們撰寫本書的目的就是幫助學生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本質、原因及影響因素,以及當前控制此類犯罪、消除犯罪影響的應對策略。本書回顧了用於保護受害弱勢群體或控制未成年人行為不端的法律條文。是否強制要求未成年人向學校提供藥檢報告?教師能否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搜查可疑學生,或用體罰的方式管束學生?是否允許孩子們通過閉路電視或錄像在虐童案中做證?
我們寫作本書第12版的主要目的與前幾版相同。
1. 盡量客觀公正,提供構成未成年人犯罪學基本框架的不同觀點和視角,闡釋其跨學科的特點,我們不特別支持某種觀點、某個結論或者某種理論。
2. 為保持調研、理論、法律、政策和實踐的平衡,犯罪學的教科書不僅闡述理論,還要論述司法體繫、現行理論,並展示法律爭議點和相應案件。
3. 盡量保持最新。與以前一樣,本書的案例盡可能包括最新的數據和信息。
4. 促使犯罪學研究既有意義又具有信息量。我們想激發讀者對犯罪學研究的興趣,使他們可以選擇犯罪學作為本科或研究生專業。
我們盡力讓此書既有學術價值和信息量,又有意義。本書結構清晰、目的明確、引人入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