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進行修改,對其中的第二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二條進行了修改。本書主要內容為很新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