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噪聲控制法規框架和基本定義
1.1 法規框架
1.2 基本定義
第2章 部門間協調聯動
2.1 聯邦噪聲控制
2.2 飛機噪聲控制
2.3 州噪聲控制
第3章 噪聲源頭防控
3.1 主要噪聲源識別的規定
3.2 商業產品噪聲排放標準的規定
3.3 低噪聲產品開發的規定
3.4 聯邦條例中低噪聲產品的規定
3.5 城市分區條例中的噪聲規劃防控要求
第4章 聲功能區管理
4.1 法典和聯邦條例聲功能區規定
4.2 各州噪聲法規中的聲功能區規定
4.3 典型城市噪聲條例中的聲功能區規定
4.4 城市規劃分區條例中的聲功能區規定
第5章 建築施工噪聲
5.1 施工設備產品噪聲排放標準
5.2 施工噪聲審批規定
5.3 施工噪聲標準限值
第6章 道路交通噪聲
6.1 汽車噪聲排放標準
6.2 公路交通噪聲控制
6.3 城市交通噪聲控制
第7章 鐵路交通噪聲
7.1 法典鐵路噪聲排放規定
7.2 EPA運輸設備、州際鐵路運輸車噪聲排放標準
7.3 FRA鐵路噪聲排放合規性要求
7.4 鐵路噪聲環境影響準則
7.5 鐵路鳴笛規定和安靜區域
第8章 航空噪聲
8.1 國家航空噪聲政策
8.2 機場噪聲兼容性計劃
第9章 住宅噪聲要求
9.1 一般性要求
9.2 HUD職責
9.3 住宅場地噪聲標準
9.4 標準的實施
第10章 安靜社區計劃
10.1 特拉華州的法規和條例
10.2 波特蘭市噪聲控制法
附件1 噪聲控制法
附件2 航空噪聲消除法
附件3 國家航空噪聲政策
附件4 特拉華州噪聲控制法
附件5 特拉華州噪聲條例
2018年9月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噪聲法》)修改列為立法規劃一類項目。由生態環境部負責起草《噪聲法》修改建議稿。
《噪聲法》於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實施二十多年來,對於保護和改善聲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社會結構等發生重大變化,人民群眾對寧靜生活的需求日益高漲,現行《噪聲法》的有些規定已不適應現實需要,應當修改。為了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全面依法治國、深化體制機制改革,這次《噪聲法》修改著重解決規劃源頭管控要求不夠、噪聲監管職責不清、落實地方政府聲環境質量改善責任不夠、落實環境噪聲排放單位主體責任不足、監管範圍有空白、與新環保法律法規銜接不暢及法律責任不完善等問題。
為了配合《噪聲法》的修改,借鋻國外在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方面的經驗,生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