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失效指權利人在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依特別情事足以使義務人正當信任權利人不欲其履行義務時,則基於誠實信用原則權利人不得再主張權利,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權利失效是相對的,即針對某一相對人的權利失效,並不導致該權利整體上失效,權利人在不構成權利濫用時,仍然可以針對其他人行使其權利。作為權利不得濫用的保障制度,權利失效對知識產權的行使同樣適用。我國《商標法》第41條規定,優選商標所有人請求撤銷他人注冊商標的期限為自他人注冊之日起5年,惡意注冊者除外。該規定即體現了權利失效的內涵。
三、知識產權行使的反壟斷法規制
2007年8月30日通過的《反壟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