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序
前言
第一章 水行政法的地位與水行政法律關繫
第一節 水行政法在部門行政法中的定位
一、我國現行水法的調整對像與水行政法律關繫的產生
二、水法調整外部縱向水事關繫:歸屬部門行政法表現之一
三、水法調整內部水事關繫:歸屬部門行政法表現之二
四、水行政法的部門法地位
第二節 水行政法律關繫
一、水行政法律關繫的含義與特點
二、水行政法律關繫主體及其包含流域管理機構的特殊構成
三、水行政法律關繫客體的特殊性及其保護利用的法律訴求
第二章 基於水治理實踐的水行政法原則
第一節 水治理實踐:確立水行政法原則的基礎
一、流域與流域繫統
二、基於流域繫統的水資源管理目標和內容
三、與流域繫統相適應:水管理體制的確立
四、水治理中的核心博弈:流域全局與區域局部的復雜關繫
第二節 水行政法的原則
一、體現行政法治內在要求的基本原則
二、體現水治理實踐中自然與社會復雜關繫的原則
第三章 水行政法體繫與水行政立法實踐
第一節 水行政法體繫
一、水行政法的淵源
二、行業特色的水事法律規範:水行政法的特殊存在形式
三、作為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水利規劃地位與效力
第二節 流域水治理中行政立法的理論與實踐
一、流域管理制度框架的確立是來之不易的立法成果
二、流域管理行政立法對管理體制改革滯後的彌補
三、現代水治理實踐中行政立法與管理體制改革的互動
第四章 水行政主體:三類組織並存格局
第一節 水行政主體的構成及職權
一、水行政主體概述
二、行政組織法產生的水行政主體
三、作為事業單位組織的水行政主體及其職權
四、依法管水實踐中基層水行政主體的地位
第二節 水行政主體委托的執法行為主體:水政監察組織
一、實施水行政執法的專門組織
二、依據部門規章履職的事業單位:被委托開展水行政執法
三、水政監察職權的範圍
第五章 水行政行為人及其資格管理制度
第一節 水行政行為人及其資格管理現狀
一、水行政行為人概述
二、水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制度現狀
第二節 構建以資格管理為基礎的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制度
一、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的內涵
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與行政權的不匹配
三、實施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確認與行政執法證頒發相分離
四、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制度基本框架
第六章 水行政行為與水政監察
第一節 水行政行為的分類與生效
一、水行政行為的分類
二、水行政行為生效的實體與程序要件
三、水行政處理決定
第二節 水政監察行為與水行政行為的基礎
一、水政監察是水行政行為的主要組成部分
二、水行政行為的基礎:水行政監督檢查
第七章 取水許可:保護水資源的核心水行政許可權
第一節 信賴保護原則與最嚴格的水行政許可權
一、水行政許可與取水許可
二、實現水行政許可行為結果的保障制度
三、信賴保護原則在取水許可權行使中的特殊地位
第二節 取水許可行政主體的職權構成
一、分工協作中的取水許可主體
二、取水許可受理權和審批權
三、水量管制權
四、取水許可證授予和變更權
五、取水許可權行使中的違法情形及法律責任
第八章 水行政管理的目標行為:水行政命令
第一節 水行政命令的適用程序
一、行政命令的特征與種類
二、水行政命令的適用程序
三、行政命令的司法審查
第二節 水行政命令行為的甄別及其特殊價值
一、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屬於行政命令
二、實踐中把水行政命令混同為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的情形
三、水行政命令的特殊價值:水事管理的目標追求
第九章 水行政處罰的管轄與適用
第一節 水管理體制下水行政處罰管轄的特殊性
一、《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中的立案規定
二、流域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體制下的水行政處罰管轄
第二節 水行政處罰在特殊情形下的適用
一、水法規在水事專業概念上出現差別化界定:水行政處罰的適用
二、發生共同水事違法行為的情形
三、存在雇傭關繫的水事違法行為情形
四、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與規制
五、無水法律法規依據時涉水違法行為的處理
第三節 水行政處罰的證據和聽證
一、水行政處罰證據認定的一般規則
二、水行政執法罰沒處理的財產保全措施
三、水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概念及適用範圍
四、水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在現代水治理中的局限性
五、水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完善
第十章 亟須強化的水行政強制
第一節 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
一、行政強制的含義
二、行政強制措施
三、行政強制執行
第二節 水行政法中稀缺的水行政強制措施
一、法律層面尚無水行政強制措施立法例
……
本書基於我國水治理法規體繫以及水法治的特殊性,以行政法理論為指導,初步探討了水行政法治的內容與發展規律:行政權調整的水事關繫和體現水資源外部性的水行政法基本原則;具有行業技術特色的水事法律規範體繫是水行政法法源載體;水行政主體不限於由行政組織法產生,流域管理機構與水政監察組織是水治理主體的特殊構成;水行政行為人管理制度應當與水行政權相匹配,以適應專業技術與法律素質的復合性;取水許可權是保護水資源的核心行政權;高頻率出現的水行政命令對實現水行政管理目標的價值層次追求,遠高於作為保障手段的其他依職權水行政行為;水行政處罰制度需適應流域與區域相結合管理體制,應對水事違法行為的諸多特殊情形;水行政強制措施缺位是水問題成因之一,代履行是一度支撐水治理的法律保障方式;行政機關參與水事糾紛調解居於選擇性主體地位,水行政裁決是特殊的內部行政行為。本書可作為水行政主管部門執法與管理人員的參考和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