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為規範河湖生態繫統保護與修復工程技術要求,維持和改善河湖生態繫統功能,發揮其綜合效益,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於大中型河流、重要湖泊(水庫)等水域的生態繫統保護與修復工程設計,小型河流以及其它湖泊(水庫)水域的生態繫統保護與修復工程設計可參照執行。本標準也適用於新建水利水電工程的生態繫統保護與修復設計,以及已建水利水電工程的生態化改造、生態調度與管理。 1.0.3 河湖生態繫統保護與修復工程建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開展河湖生態繫統保護與修復工程前,應以國家及相關部門規劃或上位規劃為依據,編制河湖生態繫統保護與修復規劃。2 應根據河湖生態繫統實際情況,協調防洪安全、排澇安全、供水安全等方面需求和河湖生態繫統保護與修復的關繫,合理確定工程建設目標。 3 應根據不同的水文地域條件差異,因地制宜選擇合適的工程技術措施,鼓勵采用成熟可靠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4 應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