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輯法律人物形像素描1
一 可悲可嘆:純文學家都是聊齋法理世界的門外漢——從《畫皮》說起3
二貌惡而心善的法官——說《陸判》6
三 有多種罪行的女性形像——說《俠女》10
四 嚴於執法的臨時法官——說《李伯言》13
五 守禮而犯刑的少女——說《商三宮》17
六 法律蘊含豐富的傳奇女性人物——說《小二》20
七 夫婦三人出生人死的遭遇——說《庚娘》23
八 殺人慣犯的最後殺人罪行——說《田七郎》26
九 守禮法、衛刑法的奇女——說《妾杖擊賊》30
十 罪與罰 是與非——說《續黃粱》33
十一 為丈夫平反冤獄的妻子——說《辛十四娘》36
十二 三次當刑事被告的慣犯——說《竇氏》39
十三 一個殺人犯的沉淪史——說《雲翠仙》42
十四 百姓與官員之中都不乏玩弄法律的人——說《餓鬼》46
十五 以身殉職的法官功大於過——說《閻羅薨》48
......
早在二十年前的拙著《法律與文學的交叉地》中,筆者就指出過,人物形像是涉法文學作品的法律內涵的一大載體。因此,解讀一切涉法文學文本,無不要高度重視人物形像的法理蘊含。《聊齋志異》恰恰在個重要環節上成就斐然,令人欣喜不已。
出現在作品中的除了人,還有狐、鬼、神之類。談聊齋的學者,往往處處強調什麼“談狐說鬼”,這不僅造成行文上的重復、累贅,而且也講不出什麼道理。再說,書名雖有“志異”二字,讀每一篇作品纔知道,蒲松齡並沒有渲染恐怖氣氛,也沒有表現狐、鬼、神如何超凡脫俗的一面,相反倒按人的樣子來寫狐、鬼、神。正因為這樣,本輯人物論幾乎不提什麼狐、鬼、神,徑直按清一色的“人”來敘述和議論。諸如“人鬼情未了”一類的話語,筆者一概不取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