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德·鮑曼(Richard Bauman)關注口頭藝術的詩學,但他並不把口頭藝術簡化為民間文學“文本”,而是把它作為“表演”。“表演”這一概念意味著特殊的交流模式或者框架,它包括了口頭藝術的形式技巧、類型特征以及語用因素等。此外,“表演”意味著聽眾的參與。在口頭藝術的表演中,講述者承擔了表演的責任,聽眾則具有品評的義務。 任何一個講述者,都可能在表演或者不表演之間搖擺。“突破進入表演”表示他有能力承擔表演的責任,但是退回到其他的講述框架中來,就可能表示他覺得自己沒有足夠的知識、能力與信心操控這樣一個表演。表演或者不表演,意味著口頭藝術的詩學中內含著政治學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