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訴訟類
建意險
一、建意險傷殘評定標準和賠付比例應事先約定明確
二、建意險被保險人年齡超限將被拒賠
三、未提供“安監證明”能否拒賠或減輕賠償責任
四、死亡距事故發生超過180日能否獲得理賠
五、送醫途中發生車禍屬於建意險的保險責任
六、對告知聲明的簽章不視為保險公司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建工險
七、未達到暴雨標準能否構成保險事故
八、臨時設施發生保險事故受損是否可以獲得賠償
九、保險賠償依據實際修復費用還是公估核定金額確定
十、投標價能否作為申請保險賠償的依據
十一、工程保險合同中違章建築的認定
十二、工程“初步交驗”後施工單位有無保險利益
十三、未及時履行出險通知義務應承擔不利後果
十四、未按時足額交納保費會遭拒賠嗎
十五、誤工損失能否因未履行書面告知義務而被拒賠
十六、暴雨導致工期變更不視為危險程度增加
十七、施工單位搶險後提交資料應保證關聯性
十八、施工單位重大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失能否獲賠
十九、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能否獲賠
二十、因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能否獲賠
二十一、洩洪排險造成的損失是否屬於保險責任
二十二、地面沉降事故修復時間在保證期外能否獲賠
二十三、保險財產被盜是否屬於保險責任
二十四、多次保險事故可否作為一個案件訴訟
二十五、公估報告與司法鋻定報告的效力
二十六、單方委托公估的法律效力
三者險
二十七、酒後駕車在工地發生事故死亡是否屬於三者險賠償範圍
二十八、爆破作業致使第三者房屋受損能否獲賠
二十九、施工落石導致交通意外事故是否屬於三者險賠償範圍
三十、商鋪租金損失是否屬於保險理賠範圍
其他險
三十一、如何認定保險責任除外將影響保險索賠結果
三十二、保險公司應否在保險代位求償權訴訟中承擔保險責任
三十三、能否向被保險人的分包人主張代位求償權
三十四、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纔能獲得保險保障
三十五、安責險人員變動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三十六、駕駛人誤傷自己能否按第三者進行賠償
第二部分 非訴類
三十七、多措並舉快速推進保險索賠
三十八、保險期間免費延期需書面通知保險公司纔能發生效力
三十九、抽水清淤是否可以通過清理殘骸費用條款賠付
四十、現場施工人員操作不慎是否構成重大過失行為
四十一、施救費用是否包含在地下工程特別條款內
四十二、先免賠後限額還是先限額後免賠
四十三、無法提供暴雨證明能否獲賠
四十四、隧道侵限變形是否屬於保險責任
四十五、相鄰標段之間的保險事故如何處理
第三部分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