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
第一節 選題緣由及研究意義
第二節 文獻綜述
一 關於基金會基本範疇的綜合性研究
二 關於基金會法人制度框架的研究
三 關於基金會法人治理制度的研究
四 關於企業設立企業基金會的戰略考量及原因的研究
五 關於基金會宗旨與目的方面的研究
六 關於基金會設立財產的研究
七 關於基金會設立責任的研究
八 關於基金會設立監管的研究
第三節 主要觀點和建樹
第四節 尚需深人研究的問題
第一章 企業基金會的法律主體地位
第一節 企業基金會的起源、特征及其類型
一 基金會的起源與特征
二 企業基金會的界定及特征
三 企業基金會的分類
第二節 兩大法繫國家企業基金會法律主體的制度安排
一 不同法繫企業基金會法律主體制度總體上的認知差異
二 不同國家、地區企業基金會法律主體制度的具體安排
三 境外企業基金會主體安排的啟示
第三節 企業基金會法律主體定位的理論認識
一 企業基金會法人的定位:財團法人
二 企業基金會法人的核心:目的與財產
第四節 我國現行法上企業基金會法律主體制度檢視
一 企業基金會已發展成為我國不容忽視的社會慈善力量
二 《民法總則》頒行前企業基金會法律主體制度的缺陷
三 《民法總則》施行後企業基金會法人主體制度不完善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果
第五節 我國企業基金會法律主體制度的再構造
一 我國企業基金會法律主體制度完善的目標要求
二 各國企業基金會法律主體的不同認識對我國立法的借鋻價值
三 我國企業基金會法律主體立法指導思想的轉換與調適
四 我國企業基金會法人制度核心要素的完善建議
第二章 企業基金會的設立宗旨與目的
第一節 企業基金會設立宗旨與目的的理論釐清
一 企業基金會設立宗旨與目的的文義解釋和規範意義
二 企業基金會設立宗旨的基本內涵與特性
三 企業基金會設立目的的廓清
四 我國企業基金會設立宗旨與目的的法律規範
第二節 我國企業基金會設立宗旨與目的的實然考察
一 我國企業基金會的行業數據分析
二 我國企業基金會設立宗旨與目的的總體狀況
三 當前企業基金會設立宗旨與目的反映出的問題
第三節 企業基金會設立宗旨與目的的規制建議
一 確立明晰的宗旨
二 規範特定的目的
三 開發獨特的項目
四 整合現有的資源
五 加強外部的監督
第三章 企業基金會的股權設立
第一節 企業基金會現行設立財產制度及其缺陷
一 企業基金會設立財產立法的演進
二 企業基金會設立財產制度的立法緣由
三 企業基金會現行設立財產制度的缺陷
第二節 股權設立企業基金會的理論論證
一 股權捐助對公益事業的意義
二 股權設立企業基金會帶來的挑戰
三 股權設立企業基金會挑戰的化解
第三節 當前股權設立企業基金會存在的障礙
一 股權捐助對基金會注冊資金和慈善支出的衝擊
二 捐助股權轉讓與交付上的難題
三 股權行使方面的問題
四 股權捐助導致控制權轉移方面的問題
五 股權收益的實現問題
六 股權捐贈導致雙重征稅方面的問題
第四節 構建中國股權設立企業基金會的制度建議
一 股權捐助對注冊資金和慈善支出衝擊方面的制度完善建議
二 股權捐助轉讓方面的制度完善建議
三 股權行使方面的制度完善建議
四 解決控制權問題方面的設想
五 股權收益權實現路徑方面的完善建議
六 股權捐助稅收制度方面的完善建議
第四章 企業基金會的設立人
第一節 企業基金會設立人的法律屬性
一 企業基金會設立人的界定
二 企業基金會的設立方式及設立行為的法律性質
三 企業基金會設立人的法律地位
四 企業基金會設立人與其他基金會設立人之間的區別
第二節 企業基金會設立人的實證考察
一 企業基金會設立總體情況
二 企業作為設立人的實證考察――以上市公司設立人為例
三 企業家作為設立人的實證考察――以胡潤富豪榜TOP200的企業家為例
四 當前企業基金會設立人樣本的特征描述
第三節 企業基金會設立人基礎制度考察
一 當前企業基金會設立人基礎制度的現行規範及缺陷
二 完善企業基金會設立人基本制度的相關建議
第四節 企業基金會設立人責任制度考察
一 設立人承擔法律責任的基礎依據
二 企業基金會設立人法律責任的類型
三 當前企業基金會設立人責任制度的缺陷
四 完善企業基金會設立人責任制度的相關建議
第五章 企業基金會的設立監管
第一節 企業基金會設立監管的理論解釋
一 志願失靈理論――基於監管對像
二 社會治理理論――基於監管機構
三 制度可能性邊界理論――基於監管限度
第二節 企業基金會設立監管的範圍
一 企業基金會設立監管的主要內容
二 企業基金會設立監管的機構及管理體制
第三節 企業基金會設立監管的實證分析
一 我國企業基金會歷年新設立的情況
二 對上市公司設立的103家企業基金會的實證分析
三 企業基金會設立監管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第四節 完善企業基金會設立監管法律規制的建議
一 完善設立監管內容方面的建議
二 完善設立監管理念方面的建議
三 完善準入監管制度方面的建議
四 完善監管體制方面的建議
參考文獻
後記
在《慈善法》《民法總則》相繼於2016年和2017年頒布、《基金會管理條例》正在修訂之際,恰逢《民法總則》重構了我國的法人制度體繫。《民法總則》采用的“營利/非營利法人”分類模式給企業基金會法律主體的正確定位創建了制度基礎。通過與營利法人的對比,本書認為目的和財產構成了基金會法人的兩大核心要素,並論證了目的和財產對企業基金會的獨特價值。通過比較分析大陸法繫國家偏好“主體決定行為”與英美法繫國家注重“行為定義主體”的差異,主張我國在設立原則上應采取“結構認識”模式的“認可設立”規則,在立法層面上加強“行為定義”型立法。企業基金會更加突出依托其設立企業的投資等進行營利性活動,規制其非分配性是保持其獨立法人人格的重要關注點。具體從設立宗旨與目的、股權設立、設立人、設立準入監管等方面為完善我國企業基金會設立制度提出了相應的建設性思路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