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
一、研究緣起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
三、研究方法
四、研究思路與主要內容
第一章“法令行為”的概述:基本內容及其原理
一、“法令行為”的基本內容:概念、類型與效果
二、“法令行為”出罪的理論根據:基於“二分制”的展開
三、本章論要
第二章“法令行為”的中外立法:繫統梳理與分析
一、中國刑法中“法令行為”的立法例
二、外國刑法中“法令行為”的立法例
三、域外“法令行為”規定之比較與啟示
四、本章論要
第三章依照法律的行為:以實體法為分析對像
一、《憲法》及其相關法律中規定的人大代表“發言、表決行為”
二、民事監護中的“懲戒行為”
三、《人民警察法》中規定的“警察防衛行為”
四、行政性法律中規定的“特別許可”
五、本章論要
第四章依照法律的行為:以程序法為分析對像
一、《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偵查行為”
二、《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逮捕行為”
三、《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扭送行為”
四、《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執行死刑”
五、本章論要
第五章執行命令的行為:公務員與軍人兩類主體的分析
一、公務員執行命令的行為
二、軍人執行命令的行為
三、本章論要
結語
參考文獻
第一,本文提出對於“法令行為”新的分類,即是依照法律的行為和執行命令的行為,其中前者可進一步分為依照實體法實施的行為和依照程序法實施的行為。第二,將“法令行為”阻卻犯罪成立的效果命名為出罪效果,當然這並非嘩眾取寵,反而有其特殊的意義。第三,對“法令行為”之所以具備出罪效果的根據進行分類討論,這正是基於將“法令行為”區分為依照法律的行為和執行命令的行為的當然結果。第四,通過比較、分析域外國家和地區對於“法令行為”的刑事立法,認為我國《刑法》亦有借鋻的必要,並參照緊急避險的立法內容,草擬《刑法》“第22條”。第五,對具體的“法令行為”類型展開較為細致的研究,尤其重點突出對不同行為所能涵攝的出罪範圍與成立條件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