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世界法繫概覽 圖書 |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法學理論 | 【市場價】 | 1137-1648元 | 【優惠價】 | 711-1030元 | 【作者】 | 約翰·H威格摩爾 | 【折扣說明】 | 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3000元台幣92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4000元台幣88折+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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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ISBN:9787208162419 商品編碼:10041851552034 品牌:文軒 出版時間:2021-10-01 代碼:168 作者:約翰·H.威格摩爾
" 作 者:(美)約翰·H.威格摩爾 著 何勤華 等 譯 定 價:168 出 版 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1年10月01日 頁 數:688 裝 幀:平裝 ISBN:9787208162419 ●世界法學名著譯叢總序001 譯者序001 原序001 前言001
章埃及法繫001 1.埃及和尼羅河流域—早的法繫2.的源泉國王—首席大法官和首相—法院3.正義之神瑪亞特—埃及的公正觀—漢姆哈伯尋找優秀的法官—圖特摩斯對首席大法官的教誨4.國王作為立法者—人類歷史上早的立法者美尼斯—漢姆哈伯國王立法—遺失的法典5.法律交易文本—像形文字—拉美西斯國王二世和赫梯人的和約—僧侶書寫體文字—烏阿的遺囑—通俗文字—犯人保釋擔保書—婚姻契約—希臘文6.程序—古老的法院記錄—梅斯訴凱案—訴訟程序規則—叛國罪審判—盜墓罪審判7.修尼費紙莎草紙—靈魂審判8.埃及法繫在希臘、羅馬和穆罕默德統治下消亡
第二章美索不達米亞法繫028 1.巴比倫王國和亞述—民族大融合2.文學藝術和商業的發展—商業和法律的楔形文字記錄3.房屋買賣契約—擔保契約—石頭界標—婚姻授產協議4.商業交易—無記名本票—銀行記錄—合伙記錄5.體繫—邊界案的判決—遺囑訴訟—未付款訴訟—寡婦主張土地權的訴訟—被逮捕的被告的申訴6.蘇美爾法典—浪子寓言—漢穆拉比法典、亞述法典、舊約全書之比較7.但以理和牆上的文字—巴比倫的陷落
第三章希伯來法繫053 古希伯來人的遷徙—法繫的五個階段: 1.摩西時期—“十誡”—希伯來和希臘諸經—《申命記》—摩西授權專職法官審理案件—所羅門—押沙龍在殿門處審理案件—所羅門審理二母案2.古典時期—猶太教公會—猶太拉比—神廟—希伯來喪失政治獨立3.猶太教法典編纂時期—猶太教法典—判例對法律的發展—猶太拉比的討論—耶穌在神廟的討論4.中世紀時期—邁蒙尼德—猶太人的資財—商事契約—婚姻契約5.現代時期—希伯來法典—讀《舊約全書》五卷本
第四章中華法繫075 一、政治原理075 1.第三古老並且幸存的古代法繫2.正義的哲理3.有治人,無治法—負責滿足公眾需要的絕對統治者4.訴訟前的調解5.以公俗和情感為基礎的立法6.刑事性的法律7.實踐正義;葡萄牙爾拉的證言 二、舊時的法律制度083 8.早期的法典—秦始皇的“焚書1650年的清代法典—律和例—有關收養和典當的法律條文9.轉讓—1870年的典契—土地權利的登記10.法庭的程序11.上訴審—判1827年和1831年高法庭關於收養與典當的意1808年一件殺人案的審判記錄12.法律論述—皇帝的敕令—命令—立法法令—石碑上的法令 三、新的法律制度101 13.1912年革命—1923年憲法—新法典—新高法院的判決14.中國制度的耐久性
第五章印度法繫111 一、印度的種族和語言111 1.異族和法律語言—六支外族的相繼統治—伊斯蘭教因素—本印度法2.梵語和巴利語—棕櫚葉和石塊上的記前231000年的事件—伽干那沙轉讓規則 二、佛教支繫119 3.佛法—阿育王的詔諭4.印度、東印度群島和菲律賓群島的佛法5.緬甸法—“達摩”—程序6.暹羅(泰國)法—暹羅對一起背叛罪的審判7.佛教在印度的消亡 三、婆羅門支繫129 8.摩奴的婆羅門法—種姓制度—鄉村案件審理—婆羅門法學派—扎格納特贈與法9.印度王公的法院—“都巴”—婆羅門法律顧問—辯護規則—禁止性程序10.管理—賄賂和枉法裁判11.穆斯林的征服與婆羅門法的湮滅—英國統治下的復興12.梵語的發現和法學書籍的翻譯—習慣與學術書籍—英國法院的印度法
第六章希臘法繫150 1.荷馬時代的希臘—阿喀琉斯之盾案件—忒彌斯—,而非神權的希臘2.古典時代—作為法官的陪審團法庭—五百人陪審團—蘇格拉底的審判3.亞裡士多德記述的陪審團的產生和審判行為—盧西安的模擬審判—作為法律和事實全權法官的陪審團4.民事訴訟—波西馬科斯的繼承人訴科林那城的訴訟記錄5.審判地點—集市中的菲狄亞斯審判—高法院對奧雷斯特斯的審判6.陪審團審判和法庭雄辯—撰稿人呂西阿斯—希佩裡德斯和佛裡恩審判—在大流士訴狄奧伊索多勒斯一案中狄摩西尼的講演—狄摩西尼論王權7.立法—個立法者米諾斯—哥地那的城市法—立法者梭倫—立法方式8.財產轉讓—契據,租賃,借貸—排水契約9.希臘藝術與文化和希臘法律科學的比較
第七章羅馬法繫201 1.羅馬人在法律和秩序方面的天賦—版圖的擴張 一、共和國時期204 2.十二表法—法律的公布與銘刻—有關公路規章的城市法前45年)—羅馬城邦頒布的關於法庭訴訟程序的法令3.一個邊界爭端—早的民事判決4.交易文件—建造一座大門的合前105年)—來自達西安的契約—來自埃及的遺囑5.組織法庭—辯護人—塔西佗論辯護人的地位—霍滕修斯—西塞羅—“談辯論”6.法院—陪審團審判 二、帝政前期223 7.裁判官—審判方式—在羅馬對阿波羅尼奧斯的審判—在雅典對詭辯派的審判—在耶路撒冷對耶穌的審判8.法律科學的發展9.法官尤利安—法令—判決記錄10.法律顧問烏爾比安和帕比尼安—由法律顧問提供的意見—判例法11.法學教師昆提利安—辯護人的教育12.法學家蓋尤斯—法學階梯—法學的開端 三、帝政後期244 13.拜占庭的查士丁尼—學說彙纂14.意大利被日耳曼部落攻占—羅馬法在西方的消失
第八章日本法繫253 一、個時500—1200年)254 1.移民民族2.聖德太子的法律—以儒家道德為基礎3.後來的法典—早期的讓與制度—皇宮內知識分子的統治—籐原家族—權力轉移至軍事貴族 二、第二個時1200—1600年)261 4.源賴朝—封建幕府的創立者5.貞永式目—高裁判所6.第二次內戰 三、第三個時1600—1850年)263 7.德川王朝及其創立者德川家康—平穩的3個世紀—貿易的發展8.在高裁判所之下法律的發展9.未公布的法律—給地方法官指示的手冊—審判方式—著名法官大岡—各地村法典10.訴前調1853年的當事人和解記錄11.通過判例發展法律—3種管轄權—高裁判所—程序規則—通過審判官提請咨詢的方式修正法律—一個合伙關繫訴訟案的記錄—先例的利用—高裁判所關於逾期尚未履行的法律義務的意見 第四個時1850年以後)286 12.日本向外國開放貿易—維新與成文憲法—新法典與舊法規
第九章伊斯蘭法繫293 一、伊斯蘭教的創立和傳播293 穆罕默德喚醒阿拉伯半島—麥加—伊斯蘭教是一個對信徒生活無所不包的體繫—伊斯蘭教的傳播—在科學和藝術方面的地位—科爾多瓦,歐洲美麗的首都—伊斯蘭教的衰落—伊斯蘭法的歷史分期 二、民事299 1.法律是宗教的一部分—法律淵源2.《》3.穆罕默德的言行—關於繼承法的聖訓4.注釋者們—栽德伊本阿裡—西迪哈利爾關於買賣、破產、合伙的法典—對案例提出的法律意見—學理性的法學家論述5.財產轉讓—信托契據—繼承—世界上長的契據6.法律職業階層的發展—伊斯蘭教教長7.穆夫提和卡迪—法官和法律顧問—現代突尼斯的離婚訴訟8.法學教育—哈倫賴世德—學院9.1916年的訴訟記錄實例 三、刑事342 10.樞密院,或統治者的個人審判11.阿拉伯半島的審判—利比亞的審判—尼日利亞的法院—盧旺達的蘇丹—埃塞俄比亞、安南、波斯和阿富汗的審判12.現代土耳其和波斯—法律的西方化—保守的種族觀念 回顧360
第十章凱爾特法繫375 一、階段:獨立的凱爾特人378 1.尤利烏斯愷撒征服高盧2.兩類凱爾特人—政治上的不穩定—凱爾特法繫在威爾士和愛爾蘭的幸存3.作為法官和不成文法貯藏庫的德魯伊特—卡耐克紀念碑—德魯伊特的審判4.德魯伊特集團 二、第二階段:凱爾特法繫的幸存385 5.愛爾蘭支繫的發展階段6.原始狀態7.立法者卡邁特國王—塔拉的集會8.布裡亨的判決—卡瑞尼安的“錯誤判決”9.聖派斯瑞克傳入羅馬字母—記載習慣法10.愛爾蘭成為西方的知識中心11.愛爾蘭的法律著作—《森切斯莫爾》—財物扣押法以及因豬引起的損害賠償規則—法律著作的手抄本12.威爾士的法律著作—《開明國王豪爾法典》—“三個一組”的法律規則13.凱爾特人和英國人法律觀念的對比—詹姆士林奇的判決 三、第三階段:凱爾特法繫的消亡409 14.偉大的盧埃林—《大憲章》保留了威爾士法—亨利八世廢除威爾士的布裡亨法15.詹姆士一世廢除愛爾蘭的布裡亨法—愛爾蘭法被廢棄的原因—對塔拉的惡咒16.丹尼爾奧康內爾及其發起的反對英、愛立法合並運動—愛爾蘭自由邦和1924年組建的愛爾蘭高法院
第十一章斯拉夫法繫425 1.斯拉夫民族的四個主要分支 一、波希米亞426 2.捷克人—女執政官莉布謝裁判3.日耳曼商業城市—《布爾諾權利法典》—布爾諾法庭記錄4.《裡加利芒塔諾朗法》—四世和他聘請的羅馬式法學家—《卡洛萊娜大法》5.愛國的首席法官布迪維克—“拋出窗外” 二、波蘭433 6.克什米爾大帝的《維斯利卡憲章》—羅馬式的法律—克拉科夫法庭記錄—日耳曼商法7.《涅斯塞瓦憲章》—波蘭的寡頭政治—自由否決權—法學家克納斯基8.波蘭的分化—拿破侖法典和俄羅斯法 三、南斯拉夫438 9.希臘的基督教—牧羊人與登山者10.源於拜占庭和威尼斯的羅馬式法律—斯巴拉多法典—格拉哥裡文字與瓦帕尼克法典—斯蒂芬都山的塞爾維亞法典11.巴爾干半島上的伊斯蘭法與奧地利法 俄國447 12.俄國法制史上的四個階段13.早期日耳曼統治者—源自拜占庭的希臘教會法—雅羅斯拉夫正義法典14.集權制的封建主義—惡魔伊凡和他的血腥統治15.16世紀的審訊方式16.沙皇阿列克謝和首相納什喬金—官僚政治—彼得大帝—無效的法典編纂委員會—葉卡特琳娜的法典計劃17.尼古拉一世與首席法官斯拜倫斯基—俄羅斯帝國法律全書—體制的改革18.1917年革命—蘇維埃法令與正義
第十二章日耳曼法繫472 一、階段472 1.奧丁神和瓦哈拉殿堂—掠奪性的征服,維金人的天職2.世俗的非宗教的,的非王政的日耳曼正義—冰島的大會和法律之丘—立法者,法律發布者和訴訟程序3.尼亞傳說中的法律訴訟—男人小島上的法官4.日耳曼法的四個階段 二、第二階段486 5.從北歐、東歐向西歐、南歐遷徙—“屬人”法和成文法6.法蘭克人的《撒利克法典》———倫巴德人的詔令—西哥特人法典—斯堪的納維亞法典7.立法者曼 三、第三階段493 8.法律變得區域化9.千部地方法典時期—蒙彼利埃法典10.普通法成為人民的法典—薩克森明鏡—通過決鬥審判—施瓦本明鏡11.世俗法官法庭—陪審團的判決—神誓及神判12.書面契約—僧侶成為代理人 第四階段511 13.海商法、教會法和羅馬法對日耳曼法的改造—帝國法庭
第十三章海事法繫519 一、海洋的普通法520 1.埃及法與腓尼基法2.羅得海法3.阿瑪斐法典4.威尼斯與熱那亞5.巴塞羅那—康梭拉多法6.奧列隆法典—南安普敦橡樹書7.威斯比海商法—漢薩航運條例—制定法典的中心從東向西、北的轉移8.漸進的統一—船舶遇難棄貨規則之比較9.海員自治10.法院判決—漢薩條例中的立法過程 二、各國的海洋法543 11.法國海商法—其他國家的法典 三、再次出現的海洋普通法546 12.約克—安特衛普規則—1921年海牙規則13.作為海洋普通法的提單
第十四章教會法繫552 1.作為聖彼得繼承人的普遍法律管轄的早期要求—教會規則從巴爾干至格陵蘭的延伸2.和立法體繫—首席法官—神聖羅馬教廷法院—康克尼斯的一個判例—紅衣主教全體會議和紅衣主教會議3.有記錄資料的彙編—格拉蒂安教令輯要—作為一個體繫的教會法的形成—朱尼斯安德烈博士4.教皇格列高利九世教令集—一條使高利貸抵押無效的教令—一條規範刑事訴訟的教令5.教會法大全—教皇英諾森三世,偉大的立法者—英諾森三世統治下教會統治權的鼎盛6.—它們廣泛和進步的影響—聖艾伍茲,宗教法官和法律職業的保護聖人7.國家主義的興起逐漸損壞了教會的政治—特倫特會議—亨利八世的法規—天主教的管轄權被國家的法院和立法機關吸收8.1917年天主教規則的整理—天主教會法典
第十五章大陸法繫580 一、查士丁尼法律書籍的復興580 1.博洛尼亞大學和日爾曼征服者2.伊納留斯—國法大全講座3.所法律學校—學生管理制度—法律學生協會記錄4.法律教授的顯赫地位—注釋法學家 二、羅馬法的世俗化590 5.法律事務家—對案件的法律建議—巴爾托魯6.意大利和法國的新型法院—巴黎宮7.學習羅馬法的盛況—布雷克頓和阿佐8.研究中心從意大利轉移到法國—居雅斯9.荷蘭和蘇格蘭10.德國—羅馬法的繼受—卡普草烏—溫德海得和耶林 三、羅馬法的本國化605 11.與地方習慣法相比,羅馬法隻是次一等級的法12.法國主張羅馬法本國化的代表人物—迪穆林,柯爾貝爾和樸蒂埃13.拿破侖法典—拿破侖法典在其他國家的本國化 羅馬法的傳播614 14.科學和政治因素的推動—羅馬法影響力向其他大陸的擴展
第十六章英美法繫623 一、普通法的形成624 1.多民族和封建制的環境2.國家的統一—保守、狹隘的島民特征—威廉一世、亨利二世、愛德華一世3.遵從法律和命令的本性—布雷克頓—律師協會—法律學院—法律年鋻 二、對羅馬法的排斥638 4.法律愛國主義—利特爾頓、福特斯庫、科克5.法律實務工作者的搖籃—法律學院 三、廣為傳播的世界化過程646 6.15世紀簡陋、不成熟的法律7.17世紀法律科學的發展—科克、培根、塞爾登8.以商業貿易和殖民地征服為手段的法律傳播—曼斯菲爾德、布萊克斯通9.英美法繫成為世界性的法繫—1924年美國律師協會對倫敦的訪問—保持法繫活力的法律職業者階層
第十七章法繫的演進663 法繫與具體的法律思想或者法律制度之整體比較—對法繫這一概念的綜合考察 一、比較法總論663 二、法律制度比較664 三、法繫的繫譜比較665 1.繫譜比較方法在比較法中的運用2.數目有限的法繫3.法繫特有的問題4.法繫產生、存續和消亡的原因5.法繫存續必不可少的因素—訓練有素的法律職業階層 《世界法繫概覽》在比較法的發展目前無疑具有開創性的地位。可以說,現代比較法學宏偉而龐大的學科體繫是由威格摩爾在《世界法繫概覽》一書中完成的。它是繼梅因的《古代法》之後,英美比較法學家貢獻的又一部劃時代巨著。本書論述的法繫涵蓋了世界各地、從古至今曾經存在過的共計16個法繫,按大體上時間先後順序排列依次是:埃及法繫、美索不達米亞法繫、中華法繫、印度法繫、希伯來法繫、希臘法繫、海事法繫、羅馬法繫、凱爾特法繫、日耳曼法繫、教會法繫、日本法繫、伊斯蘭法繫、斯拉夫法繫、大陸法繫和英美法繫,並對其發展演變的歷程及其內在規律進行了繫統的論述,在多國法制史和比較法制史研究方面做出了可貴的探索,開創了現代比較法學的研究體繫。 ![](https://img10.360buyimg.com/imgzone/jfs/t1/147514/7/5440/73116/5f34a3beE3ba58783/f5b2391383f5625c.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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