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近代的刑事審判制度肇始於清末新政,歷經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國民政府的進一步發展,形成了一整套較為完善的刑事審判法律體繫。特別是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在特定的政治經濟形勢和社會文化背景之下,隨著刑事政策的變化,帶動刑事審判制度的巨大變遷。既緊跟了20世紀的世界法治發展潮流,又確保了當時的刑事審判有法可依。同時,刑事審判機構也有相應的調整,按照所處理案件性質分為普通刑事法庭、軍事法庭和特種刑事法庭三類,法庭內部組織涉及合議庭或簡易庭。這些審判機構及組織在審判過程中必然適用到管轄、回避、證據和羈押等四個非常重要的制度,以及作為刑事審判制度核心組成部分的程序規範。與今天的刑事審判制度類似,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刑事審判程序規範包括一般程序規範與特別程序規範,並且,當時的特別程序規範地位一度超過了一般程序規範,成為審判特別刑事案件的重要活動準則。然而,刑事審判隻有通過相應的監督機制,纔能促進刑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