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不精致的立法論引發行政訴訟法學方法論的反思
●第二節 研究對像:作為行政訴訟法學方法論變革支點的行政訴權
●第三節 文獻綜述
●第四節 研究思路與研究方法
●第五節 研究意義
●第一章 行政訴權理論淵源與我國行政訴權建構之反思
●第一節 訴訟法領域之訴權研究
●第二節 訴權理論的轉型與行政訴權的孕育
●第三節 我國行政訴權建構之反思
●本章小結
●第二章 行政訴權建構模式的比較法考察
●第一節 多頭並進的日本建構模式
●第二節 多方密切協作的德國建構模式
●第三節 建構路徑的揭示:經由解釋論達致精致化的立法論
●本章小結
●第三章 行政訴權建構之基礎:憲法解釋論
●第一節 行政訴權的憲法保障機制
●第二節 行政訴權的國家義務
●第三節 行政訴權的憲法保障內涵
●部分目錄
本書的基本問題意識為:行政訴訟法學研究應該采取什麼樣的方法論,在此方法論的基礎上行政訴訟制度應該如何實現變革?過去的學說在解決這一問題時似乎局限於“社會問題→制度變革”這樣的短板思維,也即呈現為一種簡單化的立法論思維,而這一研究思維確實在制度變革上未取得實質性突破。這一現狀固然在很大程度上應當歸因於憲政、社會等諸多因素,但行政(訴訟)法學研究仍然應當作出反思。觀諸我國民事法學與刑事法學領域,其過去的研究範式同樣呈現出過於注重立法論、忽視解釋論,而且停留在純粹的就制度論制度的制度性研究層面。近年來,該兩大部門法學研究者已開始正視上述問題,並對此作出了反思,在這樣的反思意識下,民法解釋學與刑法解釋學已有了一定的發展。民事法學與刑事法學的發展動向對行政(訴訟)法學研究提供了一種啟示,行政(訴訟)法學研究在立法論之外同樣應當著力發展解釋論,而撬動這一方法論變革的支點則為行政訴權理論。行政訴權理論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