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陳虎 著 著
定 價:36
出 版 社:知識產權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5年07月01日
頁 數:186
裝 幀:平裝
ISBN:9787513034630
近年來死刑存廢之爭一直是爭議的焦點,是否適用死刑的關鍵在於確定死刑案件的證明標準。
法院在面臨被害方和輿論的壓力和法律的嚴肅性之間如何量刑,法律的問題法律解決,而不受制於輿論,這樣纔是司法機關所應遵循的原則。司法機關不應被輿論“綁架”,也不能憑民憤定罪,而應該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審理,嚴格按照罪刑相當原則審案。也有利於對社會大眾進行普法宣傳教育。
●第一章導論
●一、研究的背景:死刑案件的逆向推進式改革
●二、研究的意義:死刑誤判與證明標準
●三、研究的現狀:死刑證明標準改革思路的爭論
●四、 研究的方法:從“悖論”現像出發的法學研究
●第二章證明標準的一般理論
●一、 刑事證明標準:概念的釐清
●二、當事人視角:作為證明負擔的證明標準
●三、裁判者視角:作為裁判風險分配機制的證明標準
●四、死刑案件證明標準的特殊性
●第三章留有餘地——死刑案件證明標準的降格適用
●一、留有餘地的歷史考察
●二、留有餘地的實踐樣態
●三、死刑案件證明標準降格適用之成因分析
●第四章死刑證明標準改革方案的反思
●一、提高死刑定罪證明標準之理論誤區
●二、提高死刑量刑標準:一個似是而非的命題
●第五章死刑案件證明標準改革的第三條道路
●一、死刑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標準:罪體證明論的提出
●二、 死刑案件量刑證明標準的構建
●部分目錄
我國法定證明標準十分嚴格,但是在實踐中卻經常出現留有餘地的判決,證明標準的表達與實踐之間呈現出一種悖反關繫。本書研究了留有餘地判決方式產生的原因,並針對理論界修改死刑案件證明標準的幾種思路進行了細致的學理分析,提出借提高死刑案件證明標準的方式防止死刑誤判無助於問題的解決,應該結合犯罪論體繫,對死刑案件的犯罪構成進行層次化區分,對罪體部分適用優選的證明標準,而對其他構成要件則可適當降低證明要求。同時,將可能判處死刑的法定加重情節具體化,並針對這類情節設置獨立的死刑量刑程序。此外,還需要對表決規則進行一定的修改,以確保法定證明標準的嚴格貫徹,保障法定證明標準能夠真正得到貫徹,有效防止死刑誤判。
陳虎 著 著
陳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後,中南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律師發展研究中心主任,華南職務犯罪與金融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武昌理工學院特聘教授。曾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教育部、中國博士後特別資助、中國博士後面上資助等科研課題多項,在《中外法學》《政法論壇》等期刊發表學術論文40餘篇,其中被《人大復印資料》全文轉載5篇,多次榮獲各種科研獎勵。
應該看到,近年來連續曝光的一繫列死刑誤判案件幾乎都是因為定罪階段未能嚴格貫徹嚴格證明要求導致的。例如,第一,對證據能力沒有實質性的,大量傳聞證據、意見證據、品格證據都得以進入定罪審理程序,降低了法官事實認定的準確性;第二,在證據調查方式上,證人不出庭作證,鋻定人、偵查人員不出庭接受詢問,筆錄證據大行其道,辯方無法就控訴證據進行有效反駁,這也在客觀上降低了事實認定的準確性;第三,法律規定的證明標準由於缺乏可操作的手段而在實踐中被屢屢降格適用,更是從根本上導致了死刑誤判案件的發生。因此,僅僅著眼於死刑復核程序、死刑案件二審開庭運動,甚至是提高死刑案件量刑證明標準等途徑解決死刑濫用問題,並不能解決根本問題。改革的重心應當圍繞定罪環節展開,嚴格貫徹無罪推定和嚴格證明的要求,嚴守刑事司法的第一道防線,以避免逆向推進式改革的局限性。具體而言,措施如下:第等
證明標準的定義必須從當事人行為規範和法官裁判規範兩個角度加以把握。如果從當事人行為規範的角度出發,我們可以將證明標準理解為證明責任承擔方的證明負擔;而從裁判規範的角度出發,我們則可以將證明標準理解為裁判者分配錯判風險的制度設置。證明標準設置過高,則控方證明負擔加重,難以完成證明任務,同時,也會在防止錯誤定罪的同時增加錯誤釋放的風險。而證明標準設置過低,則會降低控方指控犯罪的難度,增加對無辜公民錯誤定罪的風險。死刑的適用要先後經過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構成死刑罪名,以及是否應當適用死刑三個步驟,死刑證明標準與死刑適用標準不同,僅適用於事實認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