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1
第一章《刑法》第13條但書概述8
第一節但書的含義8
第二節但書的功能17
第三節但書的適用24
第四節但書與域外理論中相關概念之比較50
第二章但書與社會危害性理論58
第一節但書是社會危害性理論的立法化58
第二節社會危害性的基本屬性64
第三節社會危害性理論與罪刑法定原則72
第四節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76
第五節社會危害性與法益侵害104
第三章但書與犯罪構成論體繫107
第一節犯罪構成論體繫的立法依據107
第二節但書與犯罪構成要件體繫113
第四章但書與排斥犯罪性事由的限度124
第一節但書與正當防衛的限度124
第二節但書與緊急避險的限度137
第五章但書與犯罪停止形態的處罰範圍159
第一節但書與預備犯的處罰範圍159
第二節但書與未遂犯的處罰範圍179
第三節但書與中止犯的處罰範圍192
第四節但書與犯罪既遂形態202
第六章但書與共同犯罪的處罰範圍209
第一節但書與共謀未實行的處罰範圍209
第二節但書與中立幫助行為的處罰範圍217
第三節但書與獨立教唆犯的處罰範圍246
第七章但書與刑法分則定罪模式251
第一節犯罪定罪模式概述251
第二節但書不屬於立法定量259
第三節但書視野下的定罪雙軌制266
第四節定罪雙軌制的規範模式275
第八章我國罪刑體繫的改革及完善284
第一節我國犯罪輕重體繫的改革及完善284
第二節我國刑罰體繫的改革與完善304
主要參考文獻331
在司法實踐中,沒有國家會對輕微危害行為一律給予刑罰制裁。不處罰輕微危害行為,意味著需要確定犯罪成立的量度,是為犯罪定量。我國刑法第13條但書規定為犯罪定量確定了法律依據,具有出罪與入罪雙重功能。作為但書理論根據的社會危害性理論,是主觀判斷與客觀判斷、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的有機統一。在構建犯罪構成論體繫時,應當包含體現犯罪量度的要件。但書規定對界定排除犯罪性行為是否過當,對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的處罰範圍以及既遂犯的處罰類型,以及對共同犯罪中的共謀共犯、幫助犯與教唆犯的處罰範疇等,均具有直接影響。以但書為依據,在具體犯罪的定量上應堅持立法定量與司法自由裁量並行原則。適應但書定量需要,應對我國刑法中的罪刑體繫加以改革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