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的實施面臨多種利益衝突,包括經濟目標與社會目標的衝突。現代反壟斷法在追求經濟效率的同時,也應兼顧環境保和文化多樣性保護等社會政策目標。豁免制度是解決利益衝突的主要手段之一。反壟斷法主要通過效率抗辯與附屬理論兩條路徑來解決社會政策目標的豁免問題。效率抗辯主要適用於能夠直接帶來經濟效率或可以轉化為經濟效率的社會政策目標豁免;那些難以或不能轉化為經濟效率的社會政策目標,可以借助附屬理論尋求豁免。反壟斷法豁免制度的分析框架,由此可概括為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兩種。我國反壟斷法中的壟斷協議豁免制度,混淆了經濟性利益與非經濟性利益的區分,統一適用效率抗辯的分析思路,不利於社會政策目標的實現。相比之下,經營者集中豁免制度對此作了區分,但規定的社會公共利益豁免條件又過於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