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總則
第一章 任務、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l―16條)
第二章 管轄
一、級別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20條)
二、一般地域管轄及其例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22條)
三、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
四、保險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
五、票據糾紛和公司糾紛的地域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26條)
六、運輸糾紛的地域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9條)
七、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8條)
八、海事糾紛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0―32條)
九、專屬管轄與選擇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3―35條)
十、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6―37條)
十一、管轄權異議及其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1款)
十二、管轄權的轉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8條)
第三章 審判組織
一、審判組織的基本類型:獨任庭與合議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9―42條)
二、審判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3條)
……
第四章 回避
第五章 訴訟參加人
第六章 證據
……
第二部分 審判程序
第三部分 執行程序
第四部分 涉外民事訴訟的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