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刑法立法方法概論
第一節 刑法立法方法概述
一、刑法立法方法的概念界定
二、刑法立法方法的現狀觀察
第二節 刑法立法方法的原則遵守
一、科學性原則
二、體繫性原則
三、適應性原則
第三節 刑法立法方法的研究方法與意義
一、刑法立法方法的研究方法
二、刑法立法方法的研究意義
第二章 刑法立法的政策導向與技術制衡
第一節 宏觀性特征:通過刑法修正案為視角的考察
第二節 政策性導向:刑事政策催生刑法立法的問世
第三節 保守或激進:刑法立法進行社會調控的向度
第四節 技術性制衡:刑法立法擴張化中的謹慎策略
一、刑法立法從“國權刑法觀”向“民權刑法觀”過渡
二、刑法立法的協調平衡需要立法技藝的有效制衡
三、刑法立法的實踐轉化需要司法技藝的有效輔助
第五節 本章 小結
第三章 域外刑法立法方法的考察與評析
第一節 域外刑法立法模式的考察
一、刑法典
二、單行刑法
三、附屬刑法
四、刑法修正案
第二節 域外各具特色的刑法編章 體繫
一、大陸法繫
二、英美法繫
第三節 域外刑法立法對我國刑法立法方法的啟示
一、域外刑法立法模式的特征歸納與經驗啟示
二、域外刑法編章體繫的特征總結與經驗借鋻
第四節 本章 小結
第四章 刑法立法的社科屬性與方法論選擇
第一節 超越教義法學的立法方法論
一、從“司法公正”到“科學立法”
二、從“教義法學”到“社科法學”
第二節 刑法立法的社科屬性與方法論引人
一、刑法立法不隻是規範完善
二、刑法立法的社會科學屬性
三、積極引入社科法學方法論
第三節 社會科學方法助推刑法立法科學的實現
一、提升刑法立法預測的前瞻性
二、保證刑法立法決策的科學性
三、實現刑法立法說理的妥當性
第四節 本章 小結
第五章 刑法立法中的前置化現像考察與省思
第一節 刑法修正案中的刑罰修訂及其前置化
一、刑罰修訂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占據了重要份量
二、刑法修正案(九)刑罰調整的特點呈現及其歸納
三、刑法修正案(九)展現了刑罰前置化的立法特征
第二節 刑法立法的過度前置化及其根源
一、刑法立法前置趨向的過度化
二、刑事立法過度前置化的根源
(一)觀念根源:刑罰預防功能的執著追求
(二)政策根源:寬嚴相濟政策的不當執行
(三)社會根源:公眾安全焦慮的過度回應
第三節 刑法立法過度前置化的風險
一、刑法立法過度前置化的立法風險
二、刑法立法過度前置化的司法風險
第四節 刑法立法前置化的合理歸位
一、刑法立法前置化的立法規誡
二、刑法立法前置化的司法控制
第五節 本章 小結
第六章 影響性事件對刑法立法的影響及其歸正
第一節 影響性事件的內涵與特征界定
一、事件本身具有區別於普通事件的典型特征
二、事件波及範圍廣泛並有足夠的社會關注度
三、媒介傳播手段的便捷高效起到了促進作用
四、事件與社會民生存在緊密關切度
五、事件背後隱藏的價值與深刻啟示
第二節 影響性事件推動刑法立法之實例檢視
第三節 影響性事件促動刑法立法調整的積極價值
一、引導刑法立法對現有規範盲點的正視
二、促進刑法立法對民生權利的主動關切
三、促動刑法立法對刑事政策的積極回應
四、以影響性事件為契機來完善刑法規範
第四節 影響性事件影響刑法立法的隱憂
一、降低刑法立法規範的嚴肅性與權威性
二、刑法立法頻繁化忽視刑法外治理功能
三、致使刑法立法往往呈現被動化的跡像
四、刑法立法過度碎片化致使體繫性欠缺
五、刑法立法過度隨意化而欠缺理性可循
第五節
影響性事件引導刑法立法方法的完善
一、“審慎性”代替“頻繁化”
二、“繫統性”消解“碎片化”
三、“謙抑性”取代“隨意性”
四、“被動性”邁向“互動性”
第六節 本章 小結
第七章 刑法立法與刑事司法的溝通維度考察
第一節 刑法立法與刑事司法溝通的必要性
一、增進立法目的與司法目的的必然要求
二、協調靜態立法與動態司法的有效路徑
第二節 刑法解釋與指導性案例作為立法的補充
一、刑法解釋的價值與解釋原則的確立
二、案例指導制度的利弊評析及其完善
第三節 刑法立法解釋維度下溝通方式的考察
一、刑法立法解釋的解釋範圍及其界限
二、刑法立法解釋反饋機制的合理創制
第四節 司法解釋維度下刑法立法方法的省思與完善
一、司法解釋的內容範疇及其立法化趨勢
二、司法解釋維度下刑法立法方法的省思
三、司法解釋維度下刑法立法方法的完善
第五節 本章 小結
第八章 刑法立法的效果評估與初步構建
第一節 刑法立法效果評估的內涵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