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
●第一章 《公約》與歐洲人權法院對個人申訴案件的受理
● 第一節 歐洲人權法院及其管轄權
● 第二節 歐洲人權法院受理個人申訴案件的一般標準
● 第三節 歐洲人權法院解釋《公約》及其議定書的原則
●第二章 《公約》機構受理個人環境申訴案件的歷史發展
● 第一節 “環境”的含義
● 第二節 拒絕受理個人環境申訴階段:20世紀80年代以前
● 第三節 受理個人環境申訴階段:20世紀80年代以來
●第三章 歐洲人權法院根據《公約》實體性條款受理個人環境申訴案件
● 第一節 “環境損害”的含義
● 第二節 《公約》第8條之適用
● 第三節 《公約》第2條之適用
● 第四節 小結――“受害者”範圍之拓展
●第四章 歐洲人權法院根據《公約》程序性條款受理個人環境申訴案件
● 第一節 程序性環境人權和環境風險預防原則
● 第二節 個人獲得環境信息權受侵害之案件
● 第三節 個人環境決策參與權受侵害之案件
● 第四節 環境訴權受侵害之案件
● 第五節 小結――預防原則之適用
●部分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