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英國人類學家格盧克曼在他的首部法律民族志中認為,非洲本土習慣法與西方法律相比共性大於差異。但是美國人類學家博安南卻提出相反觀點,認為非洲習慣法與英美法相比存在著較大差異。所以他強調要從當地人的視角來理解當地人的法律,主張放棄英美法律範疇,大量使用當地人自用的術語。因而雙方為此進行了長達幾十年的激烈爭論。雙方爭論的內容主要包括:不同地域和民族是否具有相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觀念?能否使用西方的法律範疇比如概念、原則、體繫、法學理論來描述和分析非西方的法律制度?能否對不同的法律制度進行比較?使用何種語言進行比較?使用西方法律範疇進行研究,能否體現出當地法律的特殊性?這些問題正是法律人類學一個世紀以來不斷面對、至今仍未解決的困境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