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
一、研究背景與意義
二、相關概念的界定
三、研究現狀的回顧
四、研究方法與文章脈絡
第一章自然災害應對中政府責任概述
第一節政府承擔自然災害應對責任的正當性
一、正當性基礎:公民對國家的權力讓渡
二、正當性的實現條件:優勢
三、責任政府以服務行政為發展核心
第二節自然災害應對中政府責任的性質
一、基礎性責任:福利思想下的社會保障責任
二、法定性責任:政府應對自然災害的公法立場
三、給付性責任:服務行政實踐中的政府責任
第三節我國政府應對自然災害面臨的困境
一、治理視野下政府應對自然災害的責任界限不明
二、自然災害應對中政府責任未進行有效歸類
三、自然災害應對中中央與地方政府責任的劃分不清晰
四、自然災害立法未有效推動政府責任的規範化與制度化
小結
第二章災害共治中的政府責任
第一節有限責任:災害共治中的責任分擔
一、政府有限責任:國家輔助理論下的自然災害應對
二、政府應對責任分擔模式的他國經驗
第二節政府與社會組織的責任劃分
一、政府與基層自治組織的責任劃分
二、政府與非營利組織的責任劃分
三、政府與企業的責任劃分
第三節政府與公民的責任劃分
一、公民參與自然災害應對的基礎
二、公民應對自然災害的責任形式
小結
第三章自然災害應對中政府責任的範圍與類型
第一節自然災害政府責任的範圍
一、自然災害預防階段的政府責任
二、自然災害應急與救濟階段的政府責任
三、自然災害重建階段的政府責任
第二節自然災害政府責任的類型
一、救災物資儲備責任
二、生命安全保障責任
三、住房保障責任
四、政府出資責任
五、災害補償義務
六、災害賠償責任
小結
第四章“央—地”政府應對自然災害的責任劃分(一):基礎理論與改革實踐
第一節“央—地”政府劃分自然災害應對責任的必要性
一、必要性:分權治理構成的理論支撐
二、從控權行政向配權行政的轉化:分權改革提供的實踐支撐
第二節一個契機:應急管理部的建立
一、應急管理部的由來
二、應急管理職責的劃分
第三節自然災害應對責任機制的他國經驗
一、日本自然災害應對責任機制
二、美國自然災害應對責任機制
小結
第五章“央—地”政府應對自然災害的責任劃分(二):具體責任形式
第一節配置機制的選擇:實現政府應對責任制度化
一、“央—地”政府責任劃分的基本原則
二、“央—地”政府應對責任的劃分主體
三、“央—地”政府應對責任的劃分方式
第二節中央政府承擔的自然災害應對責任
一、中央政府災害應對責任的特征
二、自然災害應對的宏觀調控職責
三、啟動全國自然災害應急響應機制的職責
四、劃分災害應對責任的職責
第三級政府承擔的自然災害應對責任
一、省級政府災害應對責任的特征
二、執行自然災害法律法規與中央政府的決定
三、劃分省以下地方各級政府的災害應對責任
四、編制省域範圍內自然災害應對的財政預算
五、確定住房與公共基礎設施標準
六、制定自然災害福利政策
第四節基層政府承擔的自然災害應對責任
一、市—縣—鄉的災害應對關繫
二、執行中央與省級政府關於自然災害應對的政策與指示
三、展開日常防災管理活動
四、及時采取自然災害應急救援措施
五、制定、執行轄區內恢復重建規劃
六、管理、發放自然災害救助金與救助物資
七、提供或購買自然災害福利服務項目
小結
第六章建立我國自然災害應對中政府責任體制的法治路徑
第一節我國自然災害法律制度現狀
一、我國自然災害法律制度整體情況
二、我國自然災害法律制度的缺陷
第二節域外自然災害應對的立法經驗
一、自然災害法律制度的完善離不開災害事件的推動
二、自然災害立法凸顯階段性或類型化等特征
三、自然災害立法的問題導向性較強
四、相對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政府承擔責任的重要依據
五、災害立法是多方共同作用推動而成
六、中央與地方根據應對需求行使自然災害立法權
第三節完善我國自然災害應對中政府責任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自然災害立法模式的選擇
二、政府災害應對責任法律制度的構築
參考文獻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