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
第一章地級行政區環境行政立法現狀及問題
第一節地級行政區環境行政立法的現狀
第二節地級行政區環境行政立法存在的不足
第二章地級行政區環境行政立法問題的原因分析——目的手段比例失衡
第一節地級行政區環境行政立法目的正當性不足——立法權限界分不明導致規範內容重復
第二節地級行政區環境行政立法規制手段必要性不足——適用邏輯僵化導致規制手段可行性欠缺
第三節地級行政區環境行政立法利益衡量均衡性不足——公權力主導下環境利益負擔分配不均
第三章比例原則審視下地級行政區環境行政立法目的手段失衡的理論探析
第一節地級行政區環境行政立法法律體繫定位忽視與目的正當性的背離
第二節地級行政區環境行政立法權性質認知偏差與必要性的衝突
第三節地級行政區環境行政立法公平與效率的選擇性取舍與均衡性的失調
第四章地級行政區環境行政立法中比例原則的要求
第一節地級行政區環境行政立法的妥當性原則要求
第二節地級行政區環境行政立法的必要性原則要求
第三節地級行政區環境行政立法的均衡性原則要求
第五章比例原則視角下地級行政區環境行政立法理性合比的實現
第一節地級行政區環境行政立法妥當性的實現
第二節地級行政區環境行政立法必要性的實現
第三節地級行政區環境行政立法均衡性的實現
結論
參考文獻
附錄A現有地級行政區環境行政立項類型統計表
附錄B地級行政區環境行政立法目的手段合比性評估指標體繫
作為我國法律體繫的重要組成部分,地級行政區“環境保護”行政立法面臨合法性與實效性的雙重考驗。而強調“目的-手段”理性關聯的比例原則,理論本身即包涵著規制目的——合法性與規制手段——實效性的基礎維度,並通過妥當性、必要性、均衡性三項子原則,為地級行政區環境行政立法中法的價值與效率價值的實現與融合指明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