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序
序言
內容提要
第1章引言
1.1問題的提出
1.2選題背景及意義
1.3文獻綜述及研究現狀
1.4主要研究方法
第2章港口經營人之基本界定
2.1港口的界定
2.2港口經營人的界定
2.3港口經營人的特點和範圍
第3章非合同關繫下港口經營人法律責任確定的比較法考察
3.1英國法
3.2美國法
3.3其他法制
3.4本章小結
第4章非合同關繫下我國港口經營人法律地位辨析
4.1對“港口經營人是實際承運人”之觀點的質疑
4.2對“港口經營人是承運人的受雇人”之觀點的否定
4.3對“港口經營人不是承運人的代理人”之觀點的反駁
4.4對“港口經營人是承運人的代理人”之觀點的有限接受
4.5對“港口經營人是獨立合同人”之觀點的澄清與回應
4.6本章小結——兼我國立法及司法的選擇
第5章《鹿特丹規則》下港口經營人法律責任分析
5.1履約方及海運履約方之基本解析
5.2海運履約方及非海運履約方責任之分析
5.3《鹿特丹規則》對我國港口經營人的影響
5.4本章小結——兼我國的選擇
第6章港口貨物作業合同下港口經營人法律責任探析
6.1港口作業合同的性質及法律適用的探討
6.2港口經營人歸責原則的確定
6.3港口經營人責任期間的辨析
6.4約定港口經營人責任的可行性分析
6.5港口經營人責任立法化的必要性分析
6.6港口經營人留置權的分析
6.7本章小結
第7章結語
7.1本書的主要觀點
7.2本書的貢獻和創新點
參考文獻
後記
隨著港口經營人在海上貨物運輸乃至多式聯運中參與度日漸提高、重要性日益增強,對其法律責任進行研究成為一個較有意義的課題,這關繫到港口經營企業的風險管理、港口經營業的健康發展和航運業乃至整個運輸業的未來。具體到我國的實際情況,司法實踐中對履行相同義務的港口經營人之法律地位認定不同,從而適用不同法律確定其責任,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可預期性受到了很大破壞。與此同時,很新的運輸法公約《鹿特丹規則》因為引入履約方制度,必將對受承運人委托從事貨物作業的港口經營人產生影響。靠前各方利益代表就我國是否加入公約正處於熱烈的討論階段。如何評價公約對我國港口經營人的影響,是否及如何借鋻公約中的相關規定值得思考。另外,港口貨物作業合同下港口經營人的責任問題沒有得到足夠重視,對相關問題的認識存在偏頗。李璐玲專著的《海上貨物運輸中港口經營人法律責任研究》從非合同關繫和合同關繫兩大方面對海上貨物運輸中港口經營人的法律責任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