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摘要導論一、我國海上保險法與保險法之協調:研究的緣起二、海上保險法與保險法之協調:研究現狀三、我國海上保險法和保險法之協調:研究框架四、我國海上保險法和保險法之協調:研究方法第一章我國保險主義體例與文本現像第一節域外保險立法體例考察一、海上保險法的概念二、域外海上保險法的立法模式考察三、域外保險立法的體例考察——以海上保險與其他保險的關繫為中心第二節我國保險立法體例概述一、我國保險立法體主主義之爭二、我國保險主義體例及理由三、對主義立法體例的評析第主義體例下的《海商法》和《保險法》:文本現像一、一般比較二、規則重疊現像三、規則差異現像四、規則“裂隙”現像第二章我國海上保險法和保險法協調的理論基礎第一節從立法學原理檢視我國海上保險法和保險法一、對《海商法》“特有制度”的合理性分析——以保險委付為例二、規則重疊的成因:一般法和特別法逆序立法三、規則差異現像的不同成因四、《海商法》和《保險法》“裂隙”現像:缺乏協調的結果第二節我國海上保險法和保險法協調的方法論一、法律體繫的一般認識二、法律體繫化的構建方法三、體繫化思維下的特別法與一般法的立法原則第三節海上保險法與保險法協調的法理基礎一、對價平衡:從保險技術基礎論兩法協調的法理基礎二、損失補償:從保險的目的論兩法協調的法理基礎三、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從法律價值趨同化論兩法協調的法理基礎——以“優選誠信原則”的演變為例第四節海上保險法與保險法協調的干擾因素及克服一、海上保險法作為特別法之定位的干擾因素及克服二、海上保險的商事性對其與保險法協調存在的障礙及克服第三章海上保險法和保險法共有制度的統一與協調第一節保險告知義務制度的統一及協調一、保險告知義務制度的理論與統一協調的基礎二、保險告知方式及範圍的差異及統一取向三、保險告知法律效果的差異及統一取向第二節保險代位權制度的統一及協調一、保險代位權制度統一及協調的理論基礎二、保險代位權的構成條件的統一與協調三、保險代位權的行使若干問題的統一及完善四、對被保險人妨礙代位權的法律規制的統一及完善五、 保險人代位權和被保險人剩餘賠償請求權衝突及解決的規則建構第三節重復保險制度的統一及協調一、重復保險制度統一及協調的理論基礎二、我國重復保險概念及構成的分立與統一三、《保險法》重復保險的通知義務對海上保險的適用及完善四、重復保險賠償總額的差異及統一取向五、重復保險賠償方式的差異及統一取向第四章海上保險法與保險法“互異”制度的取舍與協調——以風險控制的不同制度為例第一節海上保險風險控制的約定模式一、我國《海商法》第235條——借鋻而來的保證制度二、英國海上保險保證制度及其嚴苛性三、英美法繫其他國家對保險保證制度的繼受及變革四、英國對海上保險保證制度的變革五、我國《海商法》並不完整的保證制度及運用——兼與英國的比較六、餘論第二節一般保險風險控制的法定模式一、危險增加通知制度的理論基礎二、我國《保險法》危險增加及類型的立法評析三、我國《保險法》危險增加的法律後果的立法及評析第三節我國風險控制制度的取舍、構建及協調一、保證和危險增加通知:風險控制制度的比較二、保證抑或危險增加:風險控制制度的統一方案三、海上保險危險增加通知制度建構:對《保險法》的突破與協調第五章《保險法》“獨有”制度對海上保險的適用及銜接第一節保險利益制度對海上保險適用的困局及其求解一、保險利益立法目的與制度構造的一般解讀二、我國《保險法》保險利益制度的變遷及評價三、《保險法》保險利益制度對海上保險的適用及困局四、《海商法》海上保險利益制度建構:對《保險法》的銜接、突破與補缺五、 附論:“保險合同的轉讓”——《海商法》與《保險法》的比較第二節說明義務制度對海上保險的適用與協調一、我國《保險法》說明義務制度概述二、說明義務制度對海上保險的適用性爭議及分析三、我國《保險法》說明義務規則對海上保險適用的困局四、海上保險人說明義務制度的構想:對《保險法》的突破、銜接第三節合同解釋規則對海上保險的適用分析一、保險合同解釋理論的梳理二、我國保險合同解釋規則:從原《保險法》到新《保險法》三、《保險法》疑義利益解釋規則對海上保險合同的適用爭論與分析四、海上保險合同解釋規則的具體化:與《保險法》的銜接五、餘論:保險格式條款解釋與格式條款其他控制制度之間的關繫第六章海上保險法特有制度及其在一般領域的擴展第一節海上預約保險及擴展可行性一、我國《海商法》預約保險合同的含義與性質二、我國《海商法》預約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的申報義務三、被保險人違反申報義務的認定及法律後果四、預約保險的擴展及法律問題探討第二節委付制度及擴展的可行性探討一、研究前提的確定:作為海上保險特有制度的“委付”的含義二、委付何以特殊:委付制度的立法目的初探及擴展可行性結論參考文獻後記
《海上保險法與保險法之協調研究》以海上保險合同與一般財產保險合同的異同分析為基礎,探討我國海上保險法和保險法之間應否協調、能否協調以及如何協調這三個循序漸進的問題。《海上保險法與保險法之協調研究》從我國《海商法》第十二章和《保險法》之間存在的規範重復、規範衝突以及規範“裂隙”等現像入手分析其原因,以立法學原理特別是體繫化立法方法和立法思維為根據,站在體繫化的高度對特別法與一般法的協調必要性與應然性作出解答。並在此基礎上,從海上保險與一般財產保險具有的共性以及該共性體現在保險法律制度建構的相同或相似性要求,研究協調的可能性。就如何協調問題,根據文本現像歸納的問題,分三個層面討論協調的具體思路:就《海商法》和《保險法》中共有但差異明顯的制度,分析兩法之間存在的差異是否合理,並探討兩法就差異的規則是否可以統一以及如何統一;針對《海商法》未規定而僅為一般法《保險法》規定的制度,分析這些存於一般法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