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
一 問題源起
二 研究綜述
三 研究方法
四 本書結構
五 創新之處
六 說明與限定
第一章 原因理論在大陸法繫中的歷史發展及其成因
第一節 原因理論在羅馬法的起源與發展
一 羅馬法中的契約原因
二 羅馬法中賦予交付轉移所有權效力的原因
三 羅馬法中的返還訴及其原因
四 小結
第二節 原因理論在近現代大陸法的發展及其成因分析
一 法國模式
二 德國模式
三 意大利模式
第三節 三種原因理論應用模式評析
一 三種原因理論應用模式產生的原因分析
二 三種原因理論應用模式的優劣性分析
第二章 原因理論在民法體繫中的必要性與理論基礎
第一節 原因理論與意思自治:弊端糾正與價值維護
一 私法自治原則與法律行為的效力根源
二 “意志決定論”在法律行為效力賦予方面的局限性與弊端
三 “原因”是意思自治理念的真正維護
第二節 原因理論與法律正義:道德因素在法律行為中的不可或缺性
一 法律行為中道德因素的重要性:民法內在體繫構建的需要
二 “原因”作為法律行為的道德基礎
三 “原因”是哲學思想在民法中的反映
第三節 原因理論與公共利益:原因理論對法律行為效力的否定功能
一 現行法在處理不法原因給付問題上的不足
二 原因:法律行為效力的一種評價機制
第四節 原因理論與財產歸屬矯正:在不當得利制度中發揮矯正作用
一 不當得利中“原因”:學說檢討
二 給付型不當得利中“原因”:給付目的之證成
三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無原因理論之適用
第五節 總結
第三章 原因理論的內涵解說
第一節 原因理論之概念理解
一 比較法上的兩種原因理論
二 應為的選論的原因理論
第二節 “原因”概念與其他概念的辨正
一 原因理論的內部區分:目的與動機
二 原因理論的外部區分
第三節 無因性理論的理解與適用
一 無因性理論的理解
二 無因行為的適用範圍
三 無因行為與不當得利
第四章 原因客觀方面對負擔行為的影響與適用
第一節 原因客觀方面對合同性質的影響
一 原因合意的成立與實現之一般理論
二 負擔行為原因的查明與負擔行為類型的認定
第二節 原因客觀方面的虛假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一 負擔合同客觀原因(給付目的)虛假
二 “惡意串通”之概念內涵駁正
三 通謀虛偽行為之定性與適用
第三節 原因客觀方面與合同解除
一 問題的提出
二 以客觀原因理論對合同法定解除事由進行解釋
三 因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解除合同之司法適用
第五章 原因的主觀方面之民法適用
第一節 原因主觀方面的錯誤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一 問題的提出
二 動機錯誤在各國民法上的地位與調整:比較法的視角
三 動機錯誤的制度構造:原因理論的解釋模式
四 表示錯誤與動機錯誤的區分構造
第二節 主觀原因的不法性:不法原因給付制度的解釋適用
一 我國處理不法原因給付問題的規定及其不足
二 不法原因給付制度的設計理念與基礎
三 路徑構建:以“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作為不法原因給付無效的制度依據
四 不法原因給付的制度設計
第六章 原因的客觀方面在物權行為與不當得利制度中的應用
第一節 原因理論與非債清償
一 非債清償的性質定位
二 非債清償的立法模式——兼與不當得利之間的關繫
三 以原因理論解釋非債清償
第二節 原因理論與不當得利返還關繫的確定
一 以給付目的作為不當得利返還當事人的認定依據
二 以給付目的作為不當得利返還當事人認定依據的具體展開
結論:原因理論之於《民法典》的意義與價值
一 主義的原因理論
二 原因客觀方面的缺失與錯誤對負擔行為的影響
三 原因主觀方面的錯誤與不法對給與行為的影響
四 原因客觀方面對不當得利制度的影響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