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夏埃爾?帕夫利所著的《人格體主體公民(刑罰的合法性研究)》提出的問題是:國家怎樣對個人施加刑罰纔是合法的?《人格體主體公民(刑罰的合法性研究)》中帕夫利否定了長久以來作為通說的預防論。而公民所信賴的公正與安全的恢復這一提法也不令他感到滿意。取而代之的是,透過黑格爾他注意到了自由與國家秩序的辯證法:個人的自由隻有在超越個人的秩序中纔能得以展開。這就意味著:“誰要是侵害了他人的生活利益或法益,隻要是不法地侵害的。同時也就妨礙並侵害了除了自由秩序之外的、國家所保護的法秩序,而這種法秩序是他作為公民基於本人的法忠誠而負有責任的。”刑罰服務於法的保護及由此對自由的保護,犯罪人也會同時因他“作為公民被承認,且如黑格爾所說,被尊重”而獲得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