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內容提要第一章 瀆職罪犯罪主體研究 第一節 瀆職罪主體的法律特征 一、瀆職罪主體法律特征的理論紛爭 二、瀆職罪主體本質特征的理論紛爭評析 三、瀆職罪主體法律特征界說 第二節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範圍的界定 一、國家機關的概念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範圍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公務員的關繫 第三節 “人民團體”在瀆職罪中的法律地位 一、“人民團體”的含義 二、“人民團體”的法律特征 三、“人民團體”的範圍 四、“人民團體”與“社會團體”、“群眾團體”的區別 五、“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能否成為瀆職罪主體 六、“人民團體”刑法地位的立法完善 第四節 “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的法律地位 一、“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的法律特征 二、“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的範圍 三、“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與《瀆職罪主體立法解釋》中所列人員的關繫 第五節 受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的法律地位 一、《刑法》修訂之前,受委托從事公務人員的法律地位 二、《刑法》修訂之後,受委托從事公務人員的法律地位 三、關於受托人員法律地位問題的再認識 第六節 瀆職罪若干爭議主體辨析 一、國家機關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能否成為瀆職罪主體 二、村委會等基層組織人員能否成為瀆職罪主體 三、實習人員能否成為瀆職罪主體 第七節 “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概念之提倡 一、嚴格意義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隻能是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二、從事國家管理活動的並非隻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三、“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概念符合立法解釋精神 四、“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概念符合司法解釋精神第二章 瀆職罪主觀方面研究 第一節 瀆職罪的罪過形式 一、“故意說”及其缺陷 二、“過失說”及其缺陷 三、“復合罪過說”及其合理性 第二節瀆職罪中的徇私問題 一、徇私是否包括徇情 二、“徇私”的性質 三、“徇私”的法律地位 四、徇單位之私能否認定為“徇私” 五、“徇私”的司法認定第三章 瀆職罪客觀方面研究 第一節 瀆職罪的危害行為 一、瀆職危害行為的基本形式 二、瀆職危害行為的主要類型 第二節 瀆職罪的危害結果 一、瀆職罪危害結果的特征 二、瀆職罪危害結果的種類第四章 瀆職罪犯罪形態研究 第一節 瀆職犯罪中的共犯問題 一、無身份者與有身份者共同實施瀆職犯罪的定罪問題 二、瀆職罪與相關共犯的界限問題 三、瀆職罪中責任人員之間共犯的認定 第二節 瀆職罪法條競合的適用 一、瀆職罪中的法條競合與想像競合犯的區別 二、如何認識瀆職犯罪中的法條競合現像 三、瀆職犯罪中法條競合的司法適用 第三節 瀆職犯罪中的牽連犯的認定與處理 一、《刑法》第399條第4款之規定屬於何種罪數形態 二、收受賄賂後實施瀆職犯罪行為的,該如何處罰 三、《刑法》第399條第4款之規定,是注意性規定還是特別規定 第四節 瀆職犯罪中的結果犯的認定 一、關於瀆職罪中結果犯未遂的爭論 二、瀆職罪中的結果犯不存在未遂第五章 瀆職罪立案標準研究 第一節 瀆職罪立案標準概述 第二節 《立案標準》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根據刑法修正案和立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對立案標準的有關內容增加了規定或者進行了相應修改 二、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文件的規定,對立案標準的有關內容增加了規定或者進行了相應修改 三、立案標準細化,進一步嚴密刑事法網 四、吸收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成果,廢除或者修改了一些不合理、不科學的規定 第三節 《立案標準》的重大進展 一、進一步明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範圍,瀆職罪主體更加清楚 二、對一般瀆職罪與特殊瀆職罪的法律適用作了具體的規定 三、從嚴規定了一些犯罪案件中應予立案情形的條件,有利於懲治瀆職犯罪 四、進一步明確重大損失的標準及認定方法 五、統一規定兜底條款,嚴密刑事法網 第四節 《立案標準》若干規定質疑 一、關於公私財產損失區別對待的問題 二、關於《立案標準》與審判解釋的衝突問題 三、《立案標準》對非物質性損失缺乏明確的規定 第五節 適用《立案標準》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立案標準》的溯及力問題 二、注意司法解釋與刑事立法的衝突第六章 瀆職犯罪的預防和控制對策研究 第一節 當前瀆職犯罪的特點、趨勢 一、當前瀆職犯罪的特點 二、瀆職犯罪的趨勢 第二節瀆職犯罪的產生原因 一、瀆職犯罪的政治原因 二、瀆職犯罪的經濟原因 三、瀆職犯罪的法文化原因 四、公眾思想認識的錯位 五、刑事懲治不力 第三節 預防瀆職犯罪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原則 二、依靠群眾支持和參與原則 三、堅持打防結合原則 四、堅持服務大局原則 第四節 瀆職犯罪的預防和控制對策 一、在思想上構建“不會瀆職”的機制 二、充分發揮刑事法律懲治瀆職犯罪的作用 三、建立和完善相關配套制度 四、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 五、構建社會化預防瀆職犯罪格局附錄:瀆職罪立法、司法解釋參考文獻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