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征收增值收益是我國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而產生的一種特有現像。土地征收過程中增值收益分配問題的癥結在於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之間產生了不可調和的矛盾。從土地制度發展史觀察,國家在經濟建設、確保糧食安全、保障農民的土地財產性權利之間極力平衡,並發展出了政府定價、農民參與、農民主導等多種集體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模式。在機制建構上,土地增值收益的初次分配必須尊重產權人的土地發展權,在土地征收過程中通過稅收實現土地增值收益的二次分配,同時通過土地發展權轉移實現土地增值收益二次分配;在規範層面完善憲法土地條款的解釋,並進一步修改《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