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
一、引子
二、概念界定和限定
(一)論證的語義考察
(二)立證的概念及其限定
三、立證的制度與實踐
(一)我國的立證制度
(二)實踐中的立證及其對立法質量和實施效果的影響
立證:法律論證的新領域
(一)立證為什麼被忽視
(二)邁向法律論證的新領域
五、本書體例
章 立證的主體及其與法律效力的關繫
節 立證主體
一、國外立證主體
(一)國外立證的主導主體
(二)參與主體
二、我國立證主體
(一)領導主體:央和相關黨組
(二)主導主體:立法機關
(三)參與主體
第二節 立證與法律效力的關繫
一、法律效力的三個層面
二、立證與法律效力關繫
第二章 立證的對像和思維過程
節 立證的對像
一、立證的對像
(一)規範
(二)規範陳述
二、立證對像涉及的陳述類型
(一)事實陳述
(二)評價陳述
(三)規範陳述
評價陳述與規範陳述的關繫
第二節 立證思維過程
一、從社會實踐中歸納出事實陳述
(一)立法所要解決的社會問題的性質和限度
(二)由社會問題到事實陳述的邏輯方法:歸納與抽像
二、對事實陳述評價得出評價陳述
(一)美國《保衛婚姻家庭法案》(Defense of Marriage Act)的概述和分析
(二)如何從事實陳述得出評價陳述:價值立場和判斷的介入
三、由評價陳述得出規範陳述
(一)從“好(不好)”到“應當(不應當)”的實踐分析
(二)從“好(不好)”到“應當(不應當)”的語言和邏輯分析
(三)規範陳述環節中以規範目的和規範手段為內容的實踐推理
第三章 立證中的合憲性、合法律性、合政策性
節 立證中的合憲性
一、立法合憲性的涵義
二、立法合憲性證成的意義
三、立法合憲性證成的分類
(一)對合憲性的證明
(二)對合憲性的否證
立法合憲性的論證方式
(一)立法合憲性的論證方式
(二)立法合憲性的否證方式
第二節 立證中的合法律性
一、立法合法律性的概念
二、立法合法律性證成的涵義和意義
三、立法合法律性證成的分類和方式
(一)對擬制定法律相關規範內容合法律性的證成
(二)對擬制定行政法規相關規範內容合法律性的證成
第三節 立證中的合政策性
一、合政策性的概念和依據
二、立法合政策性證成的分類和方式
(一)法律的合政策性證成
(二)行政法規的合政策性證成
第四章 立證中的正當性
節 立法正當性探析
一、正當性與立法正當性
二、理性論證與和立法正當性的關繫
第二節 立法正當性的證成
一、立法正當性證成的內容
(一)立法目的的正當性
(二)立法內容的正當性
二、立法正當性的證成方式
(一)對立法目的的正當性的證成
(二)對立法內容的正當性的證成
第五章 立證中的合理性
節 合理性與立法合理性證成
一、合理性的概念
(一)西方合理性概念分析
(二)中國對合理性的論述
(三)合理性的含義
二、立法合理性證成的內容和要求
(一)立法合理性證成的內容
(二)規範內容合理性證成的要求
第二節 立法合理性證成
一、規範選擇的合理性證成
二、規範內容合理性的證成
(一)對規範內容合理性論證的論證形式
(二)實例:軍工關鍵設備設施相關制度對於實現立法目的的有效性、可行性的論證
第六章 立證的機制:以廣告法中廣告為例
節 廣告的論證全過程
一、階段
(一)圍繞2009年工商總局送審稿的分歧及其論證
(二)圍繞2013年7月修改意見稿的分歧及其論證
(三)2014年2月20日公開征求意見階段的分歧及其論證
二、第二階段
三、第三階段
第二節 立證的共識型機制
一、“開門”程度不同
(一)現行“開門”立法的論證機制,有利於集中民智、回應民需、凝聚共識
(二)西方國家立證機制的局限性
二、磨合互動還是制衡否決
(一)我國現行立證機制,注重磨合協商、凝聚共識
(二)西方國家立證偏於制衡否決
第三節 共識型機制的基本機制
一、縱向授權統合
二、統籌相關部門立法決策
三、否決,強化接觸與溝通
結論:完善制度和機制的幾點建議
一、引入公共辯論制度
(一)在立法草案審議過程中,引入辯論環節
(二)加大立法草案審議過程的公開力度
(三)對民眾、相關團體等的立證意見進行公開回應
對重要立法問題進行全民參與辯論
二、均衡參與能力和機會
(一)弱勢群體參與機會和資源相對不足
(二)增強弱勢群體參與立證的能力和機會
三、成立立法咨詢委員會
完善立證標準和規則
(一)完善立證的標準和要求
(二)明晰影響立證的因素,完善相關制度和機制
附錄:相關法律法規
一、北京市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
二、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三、上海市犬類管理辦法
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
五、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
六、個體工商戶條例
七、軍工關鍵設備設施管理條例
參考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