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李新 編
定 價:98
出 版 社: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2年08月01日
頁 數:488
裝 幀:平裝
ISBN:9787552038699
?根據《民法典》和近期新法律規定修訂?22個專題深入提示企業勞動法律風險?法律分析、解決問題建議精準到位一冊在手讓您全面掌握勞動法律實務和技能
●大力拓展企業合規法律服務新藍海(代序)
第二版自序
第一版前言
第一章招聘與錄用
一、用人單位尚未領取營業執照即開始招用勞動者
二、用人單位喪失經營主體資格後繼續用工
三、委托未經許可或者超越許可範圍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招聘或其他職業中介活動
四、招用人員的簡章、招聘廣告中未明確勞動合同主要內容
五、招聘廣告、招聘過程中有對勞動者身份情況存在、歧視的內容
六、在招聘、簽訂勞動合同時、歧視女職工
七、在招聘廣告中出現國家法律禁止出現的內容
八、招聘廣告中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內容
九、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
十、以招用人員為名,以欺詐等手段,牟取非法、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十一、招聘人員時用人單位詆毀其他用人單位信譽,或者給予勞動者、其他用人單位商業賄賂
十二、用人單位未為其錄用的外國人辦理就業許可證件、工作簽證、居留證件,或者錄用超出工作許可限定範圍在中國境內違法就業的外國人
十三、未根據當時有效的規定為聘用的中國臺、港、澳地區居民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並辦理備案手續
十四、未根據當時有效的規定為聘用的定居國外人員辦理《定居國外人員在滬就業許可核準證》
十五、錄用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招聘情形的人員
十六、錄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自動離職、尚未辦理完畢離職手續,或者無法提供已解除勞動關繫證明的勞動者
十七、錄用勞動者時,未及時、全面核實其身份情況、工作經歷、專業技能等是否真實有效,未根據需要做背景調查
十八、錄用重要崗位或者特殊崗位勞動者時,未要求其在指定體檢醫院體檢
十九、損害勞動者對勞動合同、崗位基本情況的法定知情權
二十、個人承包經營用人單位的,違法招用勞動者
二十一、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掛靠其他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從事獨立經營活動
二十二、外國企業未經規定的程序,擅自通過其境內常駐代表機構招用勞動者
第二章勞動合同簽訂
一、已發送聘用通知書(Offer),經勞動者承諾後又拒絕其入職
二、未與勞動者當面簽訂勞動合同
三、簽訂勞動合同時隻有人事簽字,未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四、未明確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入職流程和合同樣本
五、未明確規定人事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
六、未與擔任公司其他職務的董事(包括董事長)、監事,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七、未與本單位特殊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八、錄用外單位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等特殊勞動關繫人員後,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九、扣押勞動者身份證件,或以擔保等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十、未按規定要求簽訂電子勞動合同
十一、勞動者入職後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身份證件、《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勞動手冊》)、《農村富餘勞動力求職登記卡》、社保賬號、住址等資料
十二、未在勞動者入職後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十三、入職後一個月內經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願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十四、入職後超過一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形成事實勞動關繫
十五、勞動者因入職後超過一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要求確認勞動關繫
十六、用人單位為規避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經濟補償金等義務,故意與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
十七、簽訂勞動合同時未填寫簽訂日期
十八、倒簽勞動合同日期
十九、勞動合同無效後形成事實勞動關繫
二十、應當與勞動者首次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違法不予簽訂
二十一、因未簽勞動合同、無約定工資標準而無法確認雙倍工資計算依據
二十二、與從事礦山井下等繁重體力勞動以及在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超過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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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與經許可來華工作的外國人簽訂超過五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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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書共21個專題,提示了企業常見的勞動法律風險合計650餘項,並逐一列舉、分析了相關風險涉及的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或後果,並提出解決實際問題的法律建議。
本書內容簡潔、查閱方便、實用性強,可供律師、企業HR、勞動人事仲裁員、法官和勞動法理論研究者工作、學習、辦案、研究時參考。
李新 編
李新,法學碩士,畢業於華東政法學院。從事法律工作20餘年。曾在上海法院工作。2008年開始律師執業,現為北京京都(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合伙人。主要業務領域為:企業法律顧問,與勞動法、公司法相關的咨詢、合規等綜合性法律服務,疑難案件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