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頌詞
●《奧斯曼帝國民法典》編纂委員會向首席大臣阿裡·帕夏面呈的報告副本
●序言
●第一章 伊斯蘭法學的定義與分類(第1條)
●第二章 伊斯蘭法學總則(第2-100條)
●第一編 買賣
●前言 關於買賣的法學術語(第101-166條)
●第一章 買賣合同
●第一節 買賣合同的要素(第167-176條)
●第二節 承諾與要約必須相符(第177-180條)
●第三節 買賣現場(第181-185條)
●第四節 附條件的買賣(第186-189條)
●第五節 買賣的解除(第190-196條
●第二章 相關出售物的問題
●第一節 出售物的要件與特征(第197-204條)
●第二節 關於許可和不許可買賣的物品(第205-216條)
●第三節 相關出售物買賣程序的問題(第217-229條)
●第四節 買賣中包括和不包括未明確提及的物品(第230-236條)
●第三章 相關價金的問題
●部分目錄
民法典是一個國家市場經濟發展中理性規則的集中反映,是由其凝結著充分法理而表現出來的法律智慧、法治精神。《奧斯曼帝國民法典》既是伊斯蘭法學千百年發展而來的經典,亦是伊斯蘭法各個時代實踐法律的經驗總結。因而現代伊斯蘭國家的民法,均在普遍程度上受到了這部法典的影響,也可以說皆以其為藍本而制定。因此,本書是伊斯蘭法律文明的一部範本,在一定意義上堪比大陸法繫法德民法典。《奧斯曼帝國民法典》1869年,奧斯曼帝國素丹阿卜杜勒·一世敕令成立民法典編纂委員會,並由時任司法部長艾哈邁德·驕德·帕夏領導該委員中的其他6名伊斯蘭法學家,歷時7年編慕完成。該《法典》以哈奈斐法學派理論為基礎,兼容其他各法學派的觀點、學說,其內容包括一編序言和16編正文,共計1851條;其中,序言含100條,構成伊斯蘭法律法規綜合性和穩定性的原理和通則,而16編正文則分別涉及買賣、租賃、擔保、轉債、抵押、信托等實體法,以及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