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
第一章 基礎追問:違法行政行為治愈基本理論
第一節 違法行政行為的形態與法律後果
第二節 違法行政行為治愈界說
第三節 治愈的理論基礎
第二章 現狀考察:違法行政行為治愈立法與實踐
第一節 域外治愈制度及類似實踐的現狀考察
第二節 我國大陸地區治愈制度現狀考察
第三章 消除權限瑕疵之治愈方式:追認
第一節 違法行政行為追認概述
第二節 行政追認
第三節 立法追認_
第四章 彌補非實質性要件欠缺之治愈方式:補正
第一節 違法行政行為補正概述
第二節 積極補正
第三節 消極補正
第五章 求同存異之治愈方式:轉換
第一節 違法行政行為轉換概述
第二節 違法行政行為轉換適用範圍
第三節 違法行政行為轉換的適用條件
第六章 結論
第一節 基本結論
第二節 治愈適用範圍的擴張
第三節 違法行政行為治愈之司法審查
第四節 違法行政行為治愈之立法建構
參考文獻
後記
依法行政原則要求行政必須依法進行。行政所依之“法”不僅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不僅包括形式的法,也包括實質的法。行政行為違反上述之法,構成違法行政行為。根據違法情節、危害程度,違法行政行為的法律後果的,既包括通過撤銷、確認無效等手段否定其效力的後果,也應包括通過追認、補正、轉換等手段,消除瑕疵,維持其法律效力的後果。
我國法律對違法行政行為的法律後果基本是否定的,這主要反映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單行立法中。對違法行政行為法律後果的立法態度,不僅影響糾紛解決機關的裁決方式及法律所欲保護的利益,也反映一國在程序與實體、形式法治與實質法治、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上的價值取向與路徑選擇。我國法律沒有區分不需要、不適宜否定的行政行為與其他違法行政行為,對其法律後果均一概否定,這破壞法律的安定性,不利於保護公共利益,也損害行政經濟與效率。因此,在一定條件下,應允許違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