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
第一章 司法權無須司法界定
第一節 脆弱的司法權
第二節 傳統司法權界定路徑的困難
第三節 理解司法權的另外一種視角
第四節 反對意見的答復
第五節 理論含義
第六節 我國司法體制問題反思
第七節 小結
第二章 可裁判性的一般概念
第一節 可裁判性原理的界定
第二節 可裁判性的性質和依據
第三節 可裁判性的政治含義
第四節 我國人民法院的治理者角色及其實現
第五節 小結
第三章 作為合法性假定的管轄權
第一節 傳統管轄權概念及其理論困境
第二節 聯邦法院管轄權的種類與具體操作
第三節 從“權力”到“合法性假定”
第四節 制度性收益
第五節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功能困境與化解
第六節 小結
第四章 作為說服的司法權:咨詢意見的功能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咨詢意見禁止之確立
第三節 避免成為咨詢意見的識別理據
第四節 我國行政訴訟中司法建議的制度偏差與矯正
第五節 小結
第五章 作為正統化的司法權:當事人適格的概念重構
第一節 當事人適格問題的界定
第二節 當事人適格的傳統模式
第三節 當事人適格原理的可替代性方案
第四節 一種新的路徑
第五節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適格概念的批判性反思
第六節 小結
第六章 作為判斷的司法權:司法審查的時機
第一節 時機成熟的界定
第二節 時機成熟的確定標準I:拒絕審查對當事人造成的困苦
第三節 時機成熟的確定標準Ⅱ:對議題作司法裁判的適切性
第四節 時機成熟在我國行政訴訟中適用的前景
第五節 小結
第七章 作為審查的司法權:法院如何面對審理無意義
第一節 規則與例外
第二節 “案件”和“爭議”的界定
第三節 審理無意義原理之“例外”
第四節 邁向一種融貫的審理無意義原理
第五節 審理無意義在我國行政訴訟中的運用及前景
第六節 小結
第八章 作為告知的司法權:法院如何處理“政治問題”
第一節 多中心性與“政治問題”的性質
第二節 政治議題語境中的法院角色
第三節 政治議題的解決方案
第四節 政治法院中的“法律”
第五節 未定案的政治議題
第六節 我國人民法院公共理性的缺失與培育
第七節 小結
第九章 總結與展望
第一節 可裁判性原理的權力蘊含
第二節 作為結論的討論
參考文獻
後記
本書以美國聯邦法院的可裁判性原理為主要考察對像,分析其如何形成當前自治地位、發揮統一司法的功能,其諸種測試標準是否令人滿意,並探討這個模式是否適合中國。本書認為在比較法的意義上,世界兩大主要法學正在日益趨向融合,在大陸法繫國家法官對非法典化的法律發展所起作用日益增加的現實下,“對大陸法來說,最重要的是注意某些技術和方法,以便借助它們使法官創制的法律,能夠把法律穩定性的要求同使規則適合不斷變化生活條件的需要兩者協調一致。在這方面,普通法累積起來的經驗,對大陸法法學家具有極其重要的價值。英美法法學家具有較為精細和準確的方法探索不同的案件事實;將表面相似的案件區別開來;依照需要的抽像程度又盡可能具體地、靈巧地抽出一般規則和原則,與此同時,卻始終圍繞著手邊的問題及其事實背景;他們比大陸法學家更直率、公開地討論這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