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除卻交由司法機關認定和處理的犯罪以外,絕大多數輕微違法行為都是交由行政機關(主要是公安機關)通過行政法律規範進行處理,而處理的主要手段之一就包括剝奪和公民人身自由,從而造成了實踐中一繫列問題與困境的產生。對於行政機關能夠直接決定的剝奪或人身自由的措施,擇其要者本書主要介紹如下幾種:(1)收容教養。(2)收容教育。(3)治安管理處罰。(4)勞動教養。雖然我國理論界對於上述各種措施的性質界定尚存爭議,或者認為是行政處罰,或者認為是行政強制,抑或者認為是保安處分,但上述措施的共通點就是僅僅經由行政機關即可決定對公民人身自由進行剝奪或者。這就容易出現出現執法困境與尷尬,其主要緣由還在於我國對於違法行為的認定和處理過於分散,呈現出“九龍治水”的局面,無論是法律層面還是制度層面都缺乏繫統性和明確性。非犯罪化,作為限縮犯罪圈的一種重要手段,其對犯罪化的反向張力無疑為上述問題的有效解決提供了一種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