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調整範圍、調整對像】
第三條 【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
第四條 【平等原則】
第五條 【自願原則】
第六條 【公平原則】
第七條 【誠信原則】
第八條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則】
第九條 【綠色原則】
第十條 【民法的法源】
第十一條 【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繫】
第十二條 【效力範圍】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
第十四條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
第十六條 【胎兒利益保護】
第十七條 【法定成年年齡】
第十八條 【接近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十九條 【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二條 【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 【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與恢復】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住所】
第二節 監護
第二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相互義務】
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的
成年人的監護人】
第二十九條 【遺囑指定監護】
第三十條 【協議確定監護人】
第三十一條 【監護人爭議】
第三十二條 【公職監護人】
第三十三條 【意定監護】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職責】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職責的履行】
第三十六條 【撤銷監護人資格】
第三十七條 【被撤銷監護資格的人依法繼續承擔費用】
……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民事責任
第九章 訴訟時效
第十章 期間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