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孫瑩 編譯 著作 孫瑩 編譯 編者
定 價:28
出 版 社:廣東南方日報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年05月01日
裝 幀:平裝
ISBN:9787806528273
●序言 新聞法律是和每個人有關的故事林達
●本書作者的話:新聞自由的代價
●懷特教授的開場白
●第一章 法律程序
●——女大學生莎莉的故事
●第一節 起源
●第二節 上哪裡找律師
●第三節 肖像使用授權書
●第四節 律師可以做什麼
●第五節 律師費
●第六節 起訴
●第七節 陪審團和法官
●第八節 庭審
●第九節 上訴
●第十節 美國法院體繫
●第二章 誹謗
●第一節 嚴格責任制
●第二節 事實惡意
●第三節 誹謗的抗辯
●第四節 “《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
●部分目錄
一個年輕的中國女記者,負笈美國攻讀大眾傳媒課程。完成學業並帶回這本書。作者對中國新聞無“法”有切膚之痛,因此她眼中的美國同行與法律之種種,既可作觀照,亦可資借鋻。對靠前傳媒人以及須和傳媒打交道的許多人,本書部堪作“手冊”之用。
另一種人也享有“保證特權”,就是法庭上的證人。假設一個場景:一個炎熱的7月凌晨3點,某人因為酷熱睡不著覺,這時看見鄰居手裡拿了個汽油桶,鬼鬼祟祟出了門。五分鐘後,隔壁一家商店起火了。第二天,警察來調查火災原因,某人成了出庭證人。如果這位證人在法庭上說出他的所見,是否會被訴誹謗呢?很明顯,證人無法用證據證明他那天晚上所見的一切。因此,美國法律保護證人,他們在庭上所說的一切,都不能被訴誹謗。然而,如果這位證人走出了法庭,跑到電視上去指證,他就不能享受特權,而有被訴誹謗的危險了。因此,需要強調的是,證人的“保證特權”是特指他的法庭證詞。
第三種享受“保證特權”的人是廣播電視從業者。由於他們必須遵守所謂“時間均等”原則——美國聯邦通訊法規定,一個電視臺如給予或銷售一定時長的廣告時間,給了一位公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