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分編 通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百零五條 【調整範圍】
第二百零六條 【我國基本經濟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
第二百零七條 【物權平等保護原則】
第二百零八條 【物權公示原則】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效力】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和國家統一登記制度】
第二百一十一條 【申請登記應提供的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二百一十三條 【登記機構不得實施的行為】
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發生效力的時間】
第二百一十五條 【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的區分】
第二百一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效力及其管理機構】
第二百一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簿與不動產權屬證書關繫】
第二百一十八條 【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復制】
第二百一十九條 【利害關繫人使用不動產登記資料的】
第二百二十條 【不動產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
第二百二十一條 【預告登記】
第二百二十二條 【登記錯誤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 【不動產登記的收費標準】
第二節 動產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變動以交付為生效要件】
第二百二十五條 【船舶等特殊動產物權的變動以登記為對抗要件】
第二百二十六條 【動產物權簡易交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指示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條 【動產物權占有改定】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二百二十九條 【基於法律文書和征收決定的物權變動】
第二百三十條 【因繼承而取得物權】
第二百三十一條 【因事實行為而設立或者消滅物權】
第二百三十二條 【非依法律行為享有的不動產物權變動】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保護途徑】
第二百三十四條 【物權確認請求權】
第二百三十五條 【返還原物請求權】
……
第二分編 所有權
第三分編 用益物權
第四分編 擔保物權
第五分編 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