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編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條【婚姻家庭編的調整範圍】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婚姻制度與原則】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婚姻家庭的倡導性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收養基本原則及禁止買賣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親屬、近親屬及家庭成員範圍】
第二章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自願】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禁止結婚的情形】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夫妻互為家庭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婚姻無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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