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安全生產
1.了解工作環境中的危險因素?
2.用人單位可以將員工封鎖在車間嗎?
3.勞動防護用品應該由誰來提供?
4.工廠能把員工宿舍建在車間附近嗎?
5.是否任何職位的員工發現生產企業存在安全隱患都有報告的義務呢?
6.法律是否規定企業可以采用“師傅帶徒弟”的做法?
7.特種作業操作證在全國範圍內都有效嗎?
8.員工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相關安全合格證書,將會有什麼樣的後果?
9.法律對於舉報生產經營單位的員工有什麼保護措施嗎?
10.臨時工上崗需要培訓嗎?
11.員工離開工作崗位後一段時間再上崗需要重新培訓嗎?
12.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時如何進行舉報?
13.在哪些情況下,企業會被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
第2章 勞動合同
1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何時建立勞動關繫?
15.除了勞動合同,職工如何證明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繫?
16.所有勞動合同都可以約定試用期嗎?
17.試用期期限可以隨意約定嗎?
18.公司規定試用期合格後纔能簽訂勞動合同合法嗎?
19.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可以約定5年的服務期限嗎?
20.勞動合同中必須寫明工作地點嗎?
21.勞動者滿足什麼條件纔可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2.僅有領導簽字,沒有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23.勞動者是否可以同時簽訂多份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24.受人脅迫而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25.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既不續簽勞動合同,也未通知終止勞動關繫,雙方關繫應如何認定?
26.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續簽,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勞動者可以主張二倍工資的賠償嗎?
27.倒簽或補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賠償嗎?
28.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工作崗位,勞動者不服,導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如何處理?
29.勞動者未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而擅自離職的,應如何處理?
30.勞動合同期限已滿,而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屆滿的,勞動者是否可以單方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
31.疫情期間企業生產經營困難,能與密切接觸者解除勞動合同嗎?
……
第3章 薪資待遇
第4章 誠信納稅
第5章 守法經營
第6章 當好“主人翁”
第7章 女職工、未成年工與返聘工
第8章 工傷認定與職業病防治
第9章 勞動爭議處理
第10章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