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一超出預期目標的日本公害防止協定
二未達預期效果的我國自願性環境協議
三問題點與研究意義
第二節 已有研究整理
一關於自願性環境協議
二關於協商行政
三已有研究之未盡
第三節 研究思路與框架結構
第四節 研究方法
一歸納與演繹相結合的邏輯分析法
二多維度比較分析法
三規範實證分析法
四溝通作為事實的行政與作為應然的行政法學的方法
五部門行政法與行政法總論互動法
第二章 自願性環境協議在我國應用之必要性與可能性
第一節 必要性證成:環境規制及其失靈
一環境問題的爆發及其本質
二環境規制工具之局限與自願性環境協議的興起
第二節 可能性解釋
一他山之石:域外已有應用成果
二自家試驗田:我國的初步實踐
三我國實施自願性環境協議的基礎條件與繫統短板
第三章 基於行政行為形式論的類型化嘗試
第一節 行政行為形式論及其面臨的挑戰
一行政行為形式論及其功能
二行政行為形式論面臨的挑戰
第二節 作為類型化行政行為的行政合同
一行政合同的類型化
二類型化的行政合同
第三節 環境行政合同:自願性環境協議的類型化
一類型化的基礎:契約理念
二類型化的結果:環境行政合同
第四節 環境行政合同與自願性環境協議的不兼容
一環境行政合同難以兼容協性
二環境行政合同難以兼容協議的過程性
三環境行政合同難以兼容協議的包容性
四環境行政合同難以兼容協議的靈活性
第五節 小結:類型化的例外
第四章 基於協商行政的理論證成與實踐選擇
第一節 理論證成:基於協商行政的自願性環境協議
何以成立
一關於協商行政
二協商行政緣何青睞自願性環境協議
三自願性環境協議何以基於協商行政
四小結:基於協商行政的自願環境協議之內涵與外延
第二節 實踐選擇:基於協商行政的自願性環境協議
如何實現
二開放的行為體繫與靈活的程序設置
三以協商為中心的制度優化與以行政任務為導向的
功能拓展
四協議實效性之確爭端解決及權利救濟機制
第五章 結論
參考文獻
索引
後記
本書為第六批博士後文庫項目(因作者單位不認可社會科學文獻社,故經協商博管辦,剛轉到我社來)。目前我國法學界對自願性環境協議的研究十分薄弱,關於其體繫定位、法律性質、法律依據、法律效力、法律程序、法律救濟等基本問題均未展開深入的研究,諸多實踐中遭遇的法律問題仍懸而未決。當前學界通常將自願性環境協議的性質認定位一種行政契約。但是,自願性環境協議的實踐樣態十分復雜,不僅包含著類型化行政行為,還可能表現為未類型化行政行為、行政事實行為、非正式行政行為等多種歸屬於行政的行為,很難將之對應為某一類型的行政行為。協商行政作為一種在現代民主“協商”理念引領下有別於傳統高權行政的行政活動方式可以為自願性環境協議提供更為契合的理論解釋與體繫基礎,構建基於協商行政的自願性環境協議框架體繫能夠更好地回應現代環境行政實踐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