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說明
編寫體例說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
第二條【黨的領導和指導思想】
第三條【監察委性質和法定職責】
第四條【獨立行使職權和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第五條【工作原則】
第六條【工作方針】
第二章 監察機關及其職責
第七條【監察機構設置】
第八條【國家監察委產生、組成和監督】
第九條【地方監察委產生、組成和人大監督】
第十條【領導關繫】
第十一條【監察職責】
第十二條【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
第十三條【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的監察職責】
第十四條【監察官制度】
第三章 監察範圍和管轄
第十五條【監察對像】
第十六條【管轄原則】
第十七條【指定管轄和提級管轄】
第四章 監察權限
第十八條【一般權限】
第十九條【談話、要求說明情況】
第二十條【要求作出陳述、訊問】
第二十一條【詢問】
第二十二條【留置】
第二十三條【查詢、凍結】
第二十四條【搜查】
第二十五條【調取、查封、扣押】
第二十六條【勘驗檢查】
第二十七條【鋻定】
第二十八條【技術調查】
第二十九條【通緝】
第三十條【出境】
第三十一條【對被調查人提出從寬處罰建議】
第三十二條【對涉案人員提出從寬處罰建議】
第三十三條【刑事證據能力、取證要求、證明標準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第三十四條【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制度和共同管轄】
第五章 監察程序
第三十五條【報案、舉報的處理】
第三十六條【監察工作機制及內部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問題線索處置】
第三十八條【初步核實】
第三十九條【立案】
第四十條【調查取證的一般要求】
第四十一條【調查措施的程序規範】
第四十二條【調查方案的執行效力】
第四十三條【留置措施的審批、時限、執行、解除】
第四十四條【留置措施的通知和被留置人權益保障】
第四十五條【處置方式】
第四十六條【涉案財產處置】
第四十七條【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程序】
第四十八條【被調查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第四十九條【復審、復核】
第六章 反腐敗國際合作
第五十條【集中統籌職責】
第五十一條【協調各方職責】
第五十二條【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職責】
第七章 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第五十三條【人大監督】
第五十四條【外部監督】
第五十五條【內部監督】
第五十六條【監察人員素能要求】
第五十七條【特殊事項報告備案制度】
第五十八條【回避】
第五十九條【脫密期管理和從業】
第六十條【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的申訴】
第六十一條【“一案雙查”和錯案責任追究】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拒不執行監察處理決定、監察建議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拒絕、阻礙、干擾監察調查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報復陷害、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國家賠償】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軍事監察工作具體規定的立法授權】
第六十九條【實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