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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國環境法典(第1-3卷)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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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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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5-630
    【作者】 莫菲劉肜葛蘇聃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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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29158
    商品編碼:41627768600

    品牌:文軒
    出版時間:2018-12-01
    代碼:78

    作者:莫菲,劉肜,葛蘇聃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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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者:莫菲,劉肜,葛蘇聃譯 著 莫菲//劉肜//葛蘇聃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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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  價: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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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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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日期:2018年12月01日
    /
    頁  數:374
    /
    裝  幀:精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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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19729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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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編推薦
    之所以將環境法典稱為“綠典”,是希望為路標塗上鮮明的底色,為每個行路人提供更高辨識度。面對可能前行、可能轉折、可能返回的環境法典之路,希望既提供國外先行者的路線圖,鼓勵研究參照繫、重走經典線,為可行或不可行之路插上綠色路標;也總結中國的經驗,鼓勵漫漫長路上下求索,逢山開路、遇水搭橋,為開闢康莊大道設定綠色標識。——呂忠梅
    目錄
    ●目錄第一卷共同規定第一編總則第二編信息與公民參與預備章原則與一般規定第一章公眾參與制定對環境有影響的規劃、計劃與項目第一節國家公眾聽證委員會的使命第二節國家公眾聽證委員會的組成與運行方式第三節國家公眾聽證委員會的公眾聽證與事先協商第四節事先協商第一分節事先協商的範圍第二分節事先協商的方式第三分節開展事先協商第四分節提議權第五分節最終規定第五節共同規定第二章環境評價第一節工程、施工與整治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第二節對環境造成顯要影響的部分規劃與文件的評價第三節環境評價的共同程序與協同程序第三章對影響環境的決定的公眾參與第一節與影響環境的項目、規劃與計劃相關的公眾調查第一分節公眾調查的適用範圍與目的第二分節公眾調查的程序與開展第二節無須進行公眾調查的規劃、計劃與項目的公眾參與第三節特別程序以外的公眾參與第四節最終規定第三(乙)章可能對環境產生影響的項目的地方咨詢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二節組織咨詢第三節開展咨詢投票第四節其他規定第四章環境相關信息的知情權第五章其他信息模式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二節核活動的專門規定第一分節知情權第二分節核領域的透明度第三分節地方信息委員會第四分節核安保透明與信息高級委員會第六章項目申報書第七章與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相關的規定第一節一般規定數據第三節地理數據繫列與地理數據服務的互用性第四節網絡服務第五節公共機關之間的數據共享第六節其他規定第三編機構第一章在環境保護領域活動的機構第一節環境與能源監控署第二節法國生物多樣性署第二章部分機構的共同規定第三章國家生態轉型委員會第四章生物多樣性相關機構第四編環境保護協會與地方政府第一章環境保護協會的認可第二章協會與地方政府的法律訴訟第五編財務規定全一章對污染活動征收的一般稅第二章補救訴訟第六編預防與補救對環境造成的部分損害第一章適用範圍第二章制度第一節原則第二節損害的預防與補救措施第一分節預防措施第二分節補救措施第三節行政管制權力第四節預防與補救措施的費用第三章對生物多樣性損害的補償第四章部分活動的特別規定第五章其他規定第七編與檢查和處罰相關的共同規定第一章行政檢查與行政管制措施第一節行政檢查第二節行政措施與行政處罰第二章違法行為的查證與認定第一節被賦予部分司法管制權力的公務人員的授權第二節違法行為的查證與認定程序第三章刑事處罰第四章其他規定第八編行政程序全一章環境許可第一節適用範圍與對像第二節許可申請第三節對申請的審議第四節項目的實施第五節檢查與處罰第六節部分類別項目的特別規定第一分節可能對水資源與水環境造成影響的設施、工程、施工與活動第二分節環保分類設施第七節其他規定第二卷自然環境第一編水、水環境與海洋環境第一章一般制度與資源管理第二章規劃第一節水體整治與管理指導大綱第二節水體整治與管理綱要第三章行政與財政機構第一節國家水務委員會第二(乙)節流域協調省長第三節流域委員會與水務局第一分節一般規定第二分節資金規定第三分節水務局收取的相關費用第一段一般規定第二段污水費第三段現代化污水收集網絡建設費第四段擴散型污染費第五段水資源抽取費第六段枯水期儲水費第七段河流阻塞費第八段水環境保護費第四分節申報義務、審查與征收方式第四節工程實施機構第一分節流域地方公共機構第二分節普瓦圖沼澤地水管理第五節水與生物多樣性委員會與海外省水務辦公室第六節水壩與水利工程常設技術委員會第四章活動、設施與用途第一節許可或申報制度第二節設備與船舶的通行第三節水供給與淨化第五節工程相關義務第五章非公有河流的相關規定第一節沿河地區所有權人的權利第二節水的管制與保護第三節水環境的維護與修復第六章檢查與處罰的相關規定第一節行政措施與行政處罰第二節刑事規定第一分節違法行為的認定第二分節刑事處罰第七章國防第八章對海洋水域與海上航道的特別規定第一節船舶排放污染第一分節一般規定第二分節關於船舶污染物排放的懲罰性規定第一段控告與刑罰第二段程序第二節海底及其底土的勘探或開采造成的污染第三節傾倒造成的污染第一分節一般規定第二分節刑事規定第三分節國防第四節焚燒作業造成的污染第五節緊急海上管制措施第六節適用於對海洋或咸水的有害排放的其他規定第七節生態保護區第八節關於控制和管理船舶壓載水與沉積物的規定第九章海洋環境政策第一節海洋和海岸綜合管理第二節海洋環境的保護與維護第一分節原則與一般規定第二分節海洋環境行動規劃第二編空氣與大氣層第一章空氣質量監測與公共宣傳第一節空氣質量監測第二節公眾知情第三節室內空氣質量第二章規劃第一節國家低碳發展戰略與大區氣候、空氣與能源綱要第一分節碳預算與低碳戰略第二分節大區氣候、空氣與能源綱要,大區建築能源效率計劃與大區生物量綱要第二節大氣保護規劃第三節城市遷移規劃第四節國家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規劃第三章應急措施第四章國家預防空氣污染和合理利用能源的技術措施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二節機動車輛第五章財政與稅收規定第六章檢查與處罰第一節查證與認定違法行為第二節處罰第七章放射性物質造成的污染的特別規定第八章其他規定第一節國防第二節自行車路線第四節公共采購的環境績效第九章溫室效應第一節國家氣候變暖效應觀察站第二節溫室氣體排放配額第三節1997年12月11日《1992年5月9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京都議定書》所定義的單位與其他單位第一分節《京都議定書》規定的項目活動的實施第二分節《京都議定書》定義的其他單位第三分節其他單位第四分節一般規定第四節溫室氣體排放量表與領土氣候—空氣—能源計劃第五節搜尋適合二氧化碳地質儲存的地下結構第六節二氧化碳的地質儲存與第三人入口第一分節開發許可第二分節礦產法律規定下申請人對其狀況的證明第三分節最終關閉與責任轉移給國家第四分節第三人進入運輸網絡和儲存地點第五分節共同規定第三卷自然空間第二編海岸帶第一章海岸帶保護與整治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二節整治與城市規劃第三節物質的提取第四節進入海灘第五節使島嶼與陸地連接的人工工程第六節駛向被保護空間的海上交通第七節海岸線的整體管理第二章海岸帶與湖岸帶研究院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二節研究院的財產第一分節組成與讓與第二分節管理第三節行政第一分節管理委員會第二分節海岸委員會第三分節管理和人員第四節財務規定第三編公園和保護區第一章國家公園第一節設立與一般規定第二節整治與管理第三節特別規定第一分節國家公園海洋空間的特別規定第二分節海外省的特別規定第三分節圭亞那的亞馬遜河公園第四節全面保護區第五節賠償金第六節國家公園跨部委員會第七節刑事規定第一分節違法行為的認定與起訴第二分節刑事處罰第八節法國國家公園第二章自然保護區第一節分類自然保護區第一分節設立第二分節改變自然保護區的狀態或外觀第三分節取消分類第二節自願自然保護區第三節共同規定第一分節自然保護區的保護第二分節保護範圍第三分節其他規定第四節刑事規定第一分節違法行為的查證與起訴第二分節處罰第三章大區自然公園第四章海洋保護區第一節海洋保護區第二節海洋自然公園第五章國家公園與大區自然公園的共同規定第六章群落生境保護區與具有國際重要性的濕地第四編遺跡全一章被登記和分類的遺跡第一節清單與分類第二節組織第三節刑事規定第五編景觀第六編接觸自然第一章遠足路線第二章機動車交通第一節對機動車交通的第二節刑事領域的規定第三章其他接觸方式第四章戶外運動的空間、遺跡和路線第五章事故責任第七編綠色基礎設施與藍色基礎設施法律名稱對照表專業術語對照表地名對照表
    內容簡介
    《法國環境法典》由法律部分、法規部分和附錄三部分構成。法律部分又分為七卷,每卷下設編、章、節、分節、段等層級和具體的條文。法律部分條文的前標為L,法規部分條文的前標為R 或D。環境法典法律部分的七卷總體呈“總—分”結構:靠前卷為總則,第二至七卷為分則。靠前卷“共同規定”,開宗明義地規定了環境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程序和基本制度。第二卷“自然環境”,包括與水、海洋和大氣環境相關的管理規定。第三卷“自然空間”,規定了對海岸帶,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大區自然公園、海洋保護區、群落生境保護區和具有靠前重要性的濕地,遺跡以及景觀等自然空間的創建和分級、相關機構的設置、整治和管理、保護和刑事處罰等。第四卷“自然遺產”,包含與動植物等自然遺產有關的三編。第五卷“污染、風險和損害的預防”,內容很為豐富。第六卷“適用於新喀裡多尼亞、法屬波利尼西亞、瓦利斯和富圖納、法屬南方和南極洲領地和馬約特島的規定”,是適用於等
    作者簡介
    莫菲,劉肜,葛蘇聃譯 著 莫菲//劉肜//葛蘇聃 譯
    莫菲,1987年6月出生於重慶。北京大學法國語言文學專業學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律博士,曾於法國巴黎政治學院交流學習。美國紐約州注冊律師,曾在靠前有名律師事務所的香港辦公室和北京辦公室工作。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專業博士後研究人員,兼任優選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司法理論研究基地助理研究員。主要從事生態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法語國家地區法律翻譯工作。其從法文譯為中文的《比利時聯邦憲法》和《安道爾公國憲法》收錄於《世界各國憲法》一書(孫謙主編,中國檢察出版社2012年版)。劉肜,1993年10月出生於新疆烏魯木齊。西安外國語大學法語學院法語語言文學專業學士,北京等
    摘要
    標示“綠典”之路(代總序)對法律人而言,“法典”似乎是一個不可抵擋的誘惑。在我的閱讀範圍內,什麼是法典,沒有答案;但我知道,法典化是學術與實踐緊密結合的過程,法學理論是法典的基礎,法典是法學理論的規範性表達,沒有法學和法學家,就沒有法典!正因為有法學和法學家的存在,世界上從來不缺少推動法典化的力量,也未消失過反對的聲音。不可否認,法典化運動是近代以來一個普遍的法律現像,在法典的制定上,法學家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十二表法是法典,抑或民法大全是法典?真的很難回答。在泛的意義上,法典是一種成文的法律作品,主要是對某一法律領域最根本的原則和基礎性的規範作出規定。法典是整體的、繫統的,不是單一的法律,也不是對多部法律的簡單彙編;法典是科學繫統編纂的成果,是對法學和法律的提煉和結合,需要由法學家和法律家共同參與纔能完成。法典化作為一種理想的立法模式和方法,各類法律不斷地完善、補充以及體繫化,最終都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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